挪用資金罪辯護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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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資金罪辯護詞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獲得辯護的權利,可以自行辯護,也可以委託律師進行辯護,刑事辯護主要從哪些方面入手呢?本文整理了一篇挪用資金罪辯護詞,詳情請看下文。

挪用資金罪,根據我國《刑法》和有關司法解釋規定,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3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為。

辯 護 詞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廣東泰旭律師事務所(鍾春成)律師接受被告人朱xx的委託,並指派(鍾春成)律師作為其辯護人。接受委託後我們認真查閲了本案卷宗、會見詢問被告人並進行了相關調查瞭解工作,對本案事實有了系統全面的掌握。對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朱XX構成挪用資金罪,本辯護人不持異議,現僅就其存在自首情節、挪用資金數額及本案如何處理提出如下辯護意見,供合議庭量刑時參考:

一、被告人朱XX存在自首情節,人民法院應予認定。

我國《刑法》第67條明確規定: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隨後的1999年和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東莞市高級人民法院分別作出司法解釋和會議紀要,對自首情節中“自動投案”的認定問題,作出了詳實的規定。

特別是東莞市高級人民法院在2009年5月16日作出的《東莞市高級人民法院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研討會會議紀要》中對投案的認定做出這樣的規定:司法機關雖已發覺了犯罪事實,並已發現了犯罪嫌疑人,但就犯罪事實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訊問或直接採取強制措施前,犯罪嫌疑人主動投案的,屬於自動投案。

本案中,被告人朱xx在接到偵查機關留下的口信後,即於2009年5月9日主動到偵查機關,並在2009年5月9日12:00-16:00期間,主動交代了全部的犯罪事實。隨後,偵查機關方才對被告人朱XX實施了強制措施(實行刑事拘留)。從客觀事實和時間順序來看朱某在2009年5月9日16:45分之前沒有被採取任何《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強制措施,而其能夠在2008年5月9日中午主動到偵查機關,交代全部罪行。

被告人朱XX的上述事實,系主動投案情形。

另外,在控方提交的所有朱某訊問筆錄中及自書材料中,都能證實其主動投案後如實供述自己全部犯罪事實的情形,鑑於此其已構成自首。

證明上述客觀事實的主要證據有:

1、 第一卷第5頁《拘留證》;拘留時間為2009年5月9日16:45分。

2、 第二卷第8-12頁,偵查機關對朱某所做的第一份筆錄。

3、 朱XX當庭對投案過程的事實陳述。

二、《起訴書》中認定被告人朱XX涉嫌挪用資金的金額存有部分不實,請人民法院予以核減。

控方《起訴書》中指控被告人朱XX挪用福彩中心彩票銷售款歸個人使用,金額為人民幣134441.77元,存在部分不實。本辯護人認為被告人朱XX涉嫌挪用彩票款的數額應為人民幣118415.02元。

東莞市福利彩票發行中心向控方出具的銷售站系統日統計報表(詳見第二卷第43-46頁)顯示,截止2005年10月11日涉案彩票機停售,被告人朱XX欠付彩票款共計人民幣16263.58+68974.48+55176.96=140415.02元;2006年10月17日,被告人朱XX曾經共繳存款項人民幣12000元(詳見第二卷第27-30頁天津市福利彩票發行中心負責人苗XX的證言第29頁最後一行可以證實);此外,朱XX在獲得彩票銷售權時繳納的10000元押金至今也沒有退還,按照彩票中心的規定,應予扣為彩票款。因此不難算出被告人朱XX涉嫌挪用資金的金額應為人民幣118415.02元。

而控方主張挪用資金金額為134441.77元沒有準確的事實根據,僅依據被告人的自認、自書行為和被害人的書面材料而將本案的挪用資金金額確定為134441.77元和客觀事實不符,應將挪用資金數額核減為118415.02元

三、作為被害人東莞市福利彩票發行中心提供的彩票銷售設備及單位內部管理制度實施方面存在瑕疵,從某種程度上説給被告人實施犯罪行為提供了可乘之機,從此方面講被害人亦有一定的過錯。

按照東莞市福利彩票發行中心苗xx主任描述的相關制度規定:彩票機打票到3萬元時會自動停機、或者到繳款日如未交款有欠款時就應該停機(見第二卷第29頁,苗XX的證言;第三卷第23頁,苗XX的證言)。但事實上卻是被告人朱XX所承包的彩票銷售機在連續三次欠費情形下,才被停機。另外被害人在權益受侵害後,在彩票款欠費應當停機的長達半個月的時間裏,採取放任的措施。被害人的措施不及時不得當,未按照制度嚴格執行,在某種程度上慫恿了被告人朱XX的犯罪行為中,有一定過錯。

四、辯護人建議合議庭在量刑時對被告人朱XX從輕或減輕處罰,並適用緩刑,理由如下:

1、從法律規定和犯罪數額上分析。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和天津高院、檢察院、公安局、司法局四部門發佈的《關於刑事案件有關數額標準的意見》的規定:對朱某挪用資金的犯罪情形,人民法院在對被告人量刑時應當按照118415.02元的數額規定量刑處罰(即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2、被告人朱XX悔罪表現明顯。當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時,就如實供認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實(還主動書寫書面自認材料,將挪用資金的事實逐筆交代),其行為為既有效的配合了司法機關對本案的調查處理工作,也表現出被告人悔過自新的迫切心情。

3、被告人朱XX退贓較為積極。在認識到自己的錯誤行為後,不但積極配合偵查機關的調查訊問,而且在2006年10月17日即主動將部分款項歸還(繳款12000元的事實)。

4、被告人朱xx有自首情形,依據刑法第六十七條的規定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5、本案的特殊性。本案中被告人挪用資金的行為不同於一般的挪用資金罪的行為特徵,最大的表現就是挪用款項的不確定性和不可追回性。在一般的挪用資金犯罪中,挪用的價值和去向均較為確定,但本案中被告人挪用的“彩票”價值存在不確定性,在兑獎前,一張彩票可能價值人民幣兩元,但在兑獎後,一張彩票可能就是一張廢紙;另外,不同於一般挪用資金罪的表現是挪用款項的不可追回性,一般挪用資金罪中狡黠嫌疑人發覺自己的行為不妥或違法後,往往能主動的將挪用款項退回,因為其不存在可追回性。

6、從刑罰的社會效果分析。被告人朱XX至今已被羈押近6個月之久,經過此段時間的刑事強制羈押措施,對朱XX本人已經實現了刑罰的懲罰及教育功能(使其充分認識了自己的過錯,其也多次表示悔改,待恢復自由後積極籌措資金退還被害人相應款項);對社會也有較好的震懾作用,使大眾認識到此類問題屬於犯罪,防患於未然。由此可見對被告人朱XX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

另外,此案中被告人朱XX拖欠東莞市福利彩票發行發行中心10多萬元的彩票款,如被長期羈押,肯定不利於上述款項的歸還。在朱XX被採取強制措施之前,已經傾其所有,並且積極努力地在籌集款項歸還彩票欠款。因此,如能讓朱XX早日恢復自由,去創造社會財富歸還福彩中心的欠款,更符合社會整體效益。

另外,此案中被告人朱XX拖欠東莞市福利彩票發行發行中心10多萬元的彩票款,如被長期羈押,肯定不利於上述款項的歸還。在朱XX被採取強制措施之前,已經傾其所有,並且積極努力地在籌集款項歸還彩票欠款。因此,如能讓朱XX早日恢復自由,去創造社會財富歸還福彩中心的欠款,更符合社會整體效益。

綜上所述,被告人朱XX構成挪用資金罪,心存僥倖空打彩票10多萬元,致使不能及時歸還,構成犯罪,但鑑於其犯罪情節較輕(數額相比不大),悔罪表現明顯,並積極退贓,且有自首情節,同時已羈押6個月之久,已經實現了刑罰的懲罰及教育功能,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故辯護人建議人民法院對被告人朱XX減輕處罰,並適用緩刑。

以上意見請合議庭予以採納。

綜上所述,被告人朱XX構成挪用資金罪,心存僥倖空打彩票10多萬元,致使不能及時歸還,構成犯罪,但鑑於其犯罪情節較輕(數額相比不大),悔罪表現明顯,並積極退贓,且有自首情節,同時已羈押6個月之久,已經實現了刑罰的懲罰及教育功能,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故辯護人建議人民法院對被告人朱XX減輕處罰,並適用緩刑。

以上意見請合議庭予以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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