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刑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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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緩刑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緩刑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根據我國《刑法》第七十三條考驗期限: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二個月。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一年。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二、緩刑的概念和意義

緩刑,指對被判處一定刑罰的罪犯,在一定期限內附條件地不執行所判刑罰的制度。如果在該期限內遵守了一定的條件,所判刑罰就不再執行,否則,仍然要執行所判刑罰。

緩刑為近代學派所倡導。該制度起源於英國的教士恩赦、司法暫緩、具結釋放,隨着近代學派的崛起,緩刑制度被推廣到了全世界。

緩刑制度的出現是為了糾正短期自由刑的弊端。短期自由刑的弊端,主要有以下幾點:

(1)期限太短,既不能充分地展開教育、矯正,又使刑罰不具有相應的威懾力。因此難以實現刑罰特殊預防和個別預防的目的。

(2)將受刑人和其他犯人關在一起,容易導致交叉感染,習得犯罪經驗和技術,強化犯罪意識,增大人身危險性。

(3)受刑人多數是初犯,對他們來説,即使是短期自由刑,也會使他們喪失對拘禁的恐懼感,降低其自尊心,容易使他們成為累犯。

(4)過多佔用監獄設施,成為行刑實務的負擔;對受刑人難以組織起來進行勞動,他們在服刑期間不能給社會創造財富,造成社會資源的浪費。

三、緩刑適用的條件

其一是被判處拘役或者短期有期徒刑;

其二是犯罪分子確有悔改表現,法院認為暫不執行所判刑罰也不致再危害社會;

其三是罪犯不屬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

通常判定緩刑都會通過考驗期限,由人民法院來判定犯罪分子是否真正悔過而不會再危害社會。結合我國的司法實際,我們人口基數大,相應也有比起其他國家更多的犯罪分子,適當並正確地採用緩刑制度,可以很好地減輕司法壓力,並且維護社會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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