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刑事量刑的標準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3.1W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量刑的標準是什麼?

在如今的法制社會上,當我們在生活中遇到了糾紛或者他人損害到了自己的身體及財產的時候,我們都會選擇拿起法律的武器向法院進行訴訟來保護自己,如果是發生的嚴重的刑事案件,可能法院就會對違法的一方進行處罰及判刑,判刑之前法院會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來對犯法的一方進行量刑,那麼最高人民法院刑事量刑的標準是什麼呢,下面大家就跟小編一起來了解下。

一、最高人民法院刑事量刑的標準是什麼?

第十一條【量刑基準】為防止量刑失衡,應當確立各罪的量刑基準,即按刑法分則構成規定,對已確定適用一定幅度法定刑的個罪,在排除各種輕重情節的情況下,依其一般既遂狀態的基本事實而應判定的刑罰。

第十二條【量刑基準的確定】非數額型一般典型犯罪,以法定刑中段略下為量刑基準。法定刑幅度為單一有期徒刑的,以該幅度的五分之二為量刑基準;法定刑僅為兩個刑種的,以兩個刑種的結合點為量刑基準(不同刑種的結合點,合議庭或獨任庭可根據案情選擇適用);法定刑為多個刑種的,以中間刑種或中間刑種的結合點為量刑基準,但法定最高刑為有期徒刑三年的,量刑基準為有期徒刑一年;法定最高刑為有期徒刑五年的,量刑基準為有期徒刑二年;法定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十一年。

數額型犯罪,以犯罪數額比對相應的法定刑幅度確定量刑基準。

絕對確定法定刑的,以絕對確定的法定刑為量刑基準。

本分則有規定的,從分則規定,但有故意犯罪前科的,基準刑不得低於拘役三個月。

二、緩刑的適用規則

第三十一條【緩刑適用規則】對於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犯罪情節較輕,具有悔罪表現,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且已落實考察、幫教措施的,可以適用緩刑。

第三十二條 【緩刑適用但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告人,不得適用緩刑:

(一) 犯罪造成嚴重後果或使國家或他人造成重大損失5萬元以上無法彌補的;

(二) 毒品犯罪的再犯;

(三) 犯罪動機、手段等情節惡劣或者將贓款用於其他違法、犯罪活動的;

(四) 犯罪前一貫表現不好,受過刑事處罰(過失犯罪除外)或者勞動教養兩次或其他行政處罰三次以上的;

(五) 犯罪後認罪態度不好,不退賠、無悔罪表現的;

(六) 共同犯罪中情節嚴重的主犯;

(七) 犯罪涉及的財物屬國家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救濟款項和物資,情節嚴重的;

(八) 判處緩刑,可能激化社會矛盾的;

(九) 本分則已作限制性規定的。

雖沒有上述情形,但適用緩刑不符合刑罰價值的,不適用緩刑。

通過以上小編為大家總結的相關內容,相信大家對最高人民法院刑事量刑的標準是什麼都有了相應的瞭解了,量刑基本上是要在證據齊全的情況下嚴格按照根據我國的相關法律來進行判定的,但是在判定前,法院也會根據犯罪人的認知態度及犯罪情節的嚴重性等相關方面對以從輕判或者緩刑。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