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責年齡降低至12歲是怎樣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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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責年齡降低至12歲是怎樣規定的

刑責年齡降低至12歲是怎樣規定的

根據我國《刑法修正案(十一)》規定可知,刑責年齡降低至12歲的規定如下:已滿12歲不滿14歲的人,犯了故意殺人導致他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導致他人受了很嚴重的傷,情節非常惡劣的,經最高檢核準的話,這些人也是應當負法律責任的。這是根據我們國家現有最新的法律法規的具體規定,還有司法解釋的規定,可以顯而易見得出的結論。

具體規定如下,如果是已滿十二週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這是我國積極迴應民眾關切,規定在特定情形下,對法定最低刑事責任年齡作個別下調的重要舉措。

二、刑事責任年齡分為幾種

1、完全不負刑事責任年齡階段

不滿十二週歲是無責任能力年齡階段。因此,不滿十二週歲的人不管實施何種法益侵害行為,都不負刑事責任。

2、相對負刑事責任年齡階段

根據我國《刑法》第17條第2款的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因此,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是相對負刑事責任年齡階段。

3、完全負刑事責任年齡階段

“凡年滿18週歲、精神和生理功能健全而知識和智力發展正常的,都是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的行為人。”可見,年滿18週歲,是有完全刑事責任的年齡階段。

綜上所述,針對刑責年齡降低至12歲是怎樣規定的這個問題,答案是這樣的,已滿12歲不滿14歲的人,犯了故意殺人導致他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導致他人受了很嚴重的傷,情節非常惡劣的,經最高檢核準的話,這些人也是應當負法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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