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偽劣化肥罪是如何構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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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偽劣化肥罪是如何構成的?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農用生產資料質量的監督管理制度和農業生產。農藥、獸藥、化肥、種子等是重要農業生產資料,國家為了加強對農用生產資料的生產和銷售,制定了一系列法律和行政法規,建立了比較完整的監督管理制度。如《產品質量法》規定“禁止在生產、銷售的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獸藥的生產、經營和使用,必須保證質量,確保安全有效;獸藥出廠前必須經過質量檢驗,不符合質量標準的不得出廠。經營的種子質量應當達到國家或者地方的種子質量標準,並附有種子檢驗、驗收合格證書;經營種子嚴禁摻雜使假,以次充好,等等。

針對在生產和流通領域存在的問題,生產、銷售偽劣農用生產資料的行為,嚴重侵犯了國家對農用生產資料的監督管理制度,嚴重破壞了農業生產,對農業危害很大,應受《刑法》打擊。

本罪的犯罪對象是農藥、獸藥、化肥、種子。

所謂農藥,是指用於防治藥、蟲、草、鼠害、調節植物生長髮育的農用化學藥蟲劑、殺菌劑、除草劑等。

所謂獸藥,是指用於預防、治療、診斷畜禽等動物疾病,有目的地調節其生理功能,並規定作用、用途、用法、用量的獸用藥品。

所謂化肥,是指經化學或者機械加工製成的各種化學肥料,又稱無機肥料,用於為農業、林業生產提供一種或者一種以上植物必需的營養元素或者兼可改善土壤性質、提高土壤肥力的一類物質。化肥的範圍包括:化學氮肥、磷肥、鉀肥、複合肥料、微量元素肥、其他肥料(上述列舉以外的其他化學肥料)。

所謂種子,是指用於農業、林業生產的籽粒、果實和根、莖、芽等繁殖材料。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農、林、牧、漁等生產管理法規,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獸藥、化肥、種子等農用生產資料,致使生產遭受較大損失的行為。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任何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依規定,單位也能構成本罪之主體。

4、主觀要件

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其故意的內容表現為三種形式,一是故意生產假農藥、假獸藥、假化肥;二是明知是假的或失去使用效能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而故意予以銷售;三是故意以不合格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冒充合格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過失行為,如在不明知的情況下銷售了假的或失去使用效能的農約、獸藥、化肥、種子,不能構成本罪。

國家對農業生產這一塊的管理是非常嚴格的,如果是有偽劣的化肥生產方明知道是偽劣的,還要進行銷售,而銷售方明知道生產方生產了偽劣的化肥依然要進貨,並且再度銷售。那麼都是構成此罪的,構成此罪通常是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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