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罪的共犯怎麼鑑定?

來源:法律科普站 2.87W
詐騙罪的共犯怎麼鑑定?

一、詐騙罪的共犯怎麼鑑定?

1、必須是兩個或者兩個以上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

兩個未達到法定責任年齡的未成年人共同實施危害社會的行為,則不構成共同犯罪。數人共同實施犯罪,但如果其中只有一人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也不能構成共同犯罪。

2、共同犯罪人主觀上必須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這裏有兩層意思:一是共同犯罪人不僅認識到自己在故意的參加實施共同犯罪,而且還認識到有其他共同犯罪人和他一起參加實施犯罪。二是共同犯罪人對犯罪結果的發生,都抱着希望或者放任的故意態度。共同的犯罪故意使各共同犯罪人的行為彼此聯繫,相互默契,結合成為一個統一的犯罪行為,共同導致危害結果的發生。

3、共同犯罪人在客觀上必須有共同的犯罪行為。

各共同犯罪人在實施共同犯罪時,儘管所處的地位、具體的分工、參加的程度、甚至參與的時間等可能有所不同,但他們的行為都是為了達到同一犯罪目的,指向相同的目標,從而緊密相聯,有機配合,各自的犯罪行為都是整個犯罪活動的組成部分。在發生危害結果的情況下,共同犯罪人所實施的犯罪行為都與發生的犯罪結果之間有因果關係。

4、必須具有共同的犯罪客體。

即共同犯罪人的犯罪行為必須指向同一犯罪客體,這是共同犯罪的成立必須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和共同的犯罪行為的必然要求。

二、詐騙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產所有權。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採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事實真相的方法,騙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詐騙行為最突出的特點是,就是行為人設法使被害人產生認識上的錯覺,以致“自願地”將自己所有或者持有的財物交付給行為人或者放棄自己的所有權,或者免除行為人交還財物的義務。詐騙的方法多種多樣,但概括起來,無非是兩類。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已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能成為本罪的主體。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是故意,並且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如果不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如以欺騙的方法騙回他人久借不還的欠款的,不構成本罪。無論所騙財物歸自己揮霍享用,還是轉歸他人所有,或者轉歸集體非法佔有的,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詐騙罪的主體可以是個人,也可以是團伙、單位等,在認定詐騙罪的共同犯罪的時候,一定要認定共同犯罪的行為人在主觀上是否具有詐騙罪的聯絡意思,在客觀上是否一起實施了詐騙罪的實行行為,人民法院定罪量刑的時候還需要區分主犯和從犯。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