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視居住與取保候審逮捕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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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視居住與取保候審逮捕的關係

為了是刑事訴訟程序順利進行相關機關依法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的羈押或逮捕等行為就叫做強制措施。強制措施的執行者是必須經過相關的申請才能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的,否則屬於非法執行強制措施。刑事強制措施一般包括: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而適用對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於訴訟參與人和案外人不得采用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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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審與監視居住的關係是什麼

取保候審與監視居住的關係是既存在區別也有聯繫的,取保候審與監視居住都是刑事訴訟過程的強制措施的一種,但是兩者的適用條件不一樣,兩種措施執行需要遵守的法律規定也不相同,兩者的最長期限不一樣。取保候審不折抵刑期,而指定居所監視居的期限應該折抵刑期。

適用條件

取保候審

①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②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的;

③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幼兒的婦女,

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的; ④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⑤持有有效出境證件,不需要逮捕但又可能逃避偵查的;

監視居住

符合逮捕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

①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②懷孕或者正在不如自己嬰兒的婦女;

③系生活不能自理人的唯一扶養人;

④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監視居住的;

⑤因為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的特殊需要,採取監視居住更為適宜的;

⑥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但不能提出保證人,也不交納保證金的,可以監視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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