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眾哄搶罪處罰標準是什麼?
聚眾哄搶罪,是指糾集多人,實施哄搶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情節嚴重的行為。聚眾哄搶罪處罰標準是什麼?相關法律規定是怎樣的?本站小編整理了相關內容,詳情請看下文。
聚眾哄搶罪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八條 聚眾哄搶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對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鐵路法》第六十四條 聚眾哄搶鐵路運輸物資的,對首要分子和骨幹分子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或者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鐵路職工與其他人員勾結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中刑事罰則若干問題的解釋(1993.10.11法發[1993]28號)
《鐵路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規定:“聚眾哄搶鐵路運輸物資的,對首要分子和骨幹分子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或者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聚眾哄搶罪首先聚眾哄搶鐵路運輸物資的,對首要分子和骨幹分子應當以搶奪罪,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或者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一般應從重處罰。犯罪分子如果在哄搶鐵路運輸物資過程中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或者為窩藏贓物、抗拒逮捕、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應當以搶劫罪論處,從重處罰。其次上述犯罪中的“首要分子”,是指在聚眾哄搶鐵路運輸物資的犯罪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骨幹分子”,是指在聚眾哄搶鐵路運輸物資的犯罪中,除首要分子之外,其他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如帶頭哄搶鐵路運輸物資的,哄搶鐵路運輸物資數量較大的犯罪分子等。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森林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5] (2000.11.22法釋[2000]36號)
第十四條 聚眾哄搶林本五立方米以上的,屬於聚眾哄搶“數額較大”;聚眾哄搶林木二十立方米以上的,屬於聚眾哄搶“數額巨大”,對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的規定,以聚眾哄搶罪定罪處罰。
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規定:聚眾哄搶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對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聚眾哄搶罪。
聚眾哄搶公私財物4000元以上不滿4萬元,屬於“數額較大”的起點標準。人數多、被搶物資重要、社會影響大、哄搶一般文物、哄搶次數多,屬於“其他嚴重情節”。
聚眾哄搶公私財物4萬元以上,屬於“數額巨大”的起點標準。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屬於“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1)哄搶重要軍用物資;
(2)哄搶珍貴出土文物;
(3)哄搶搶險、救災、救濟、優撫等特定物資;
(4)煽動大規模、大範圍哄搶活動,後果嚴重;
(5)造成公私財產巨大損失;導致公司、企業停業、停產;
(6)導致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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