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滿足聚眾哄搶罪犯罪構成還會被判處刑事處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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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滿足聚眾哄搶罪犯罪構成還會被判處刑事處罰嗎?

不滿足聚眾哄搶罪犯罪構成還會被判處刑事處罰嗎?

不滿足聚眾哄搶罪犯罪構成留不會會被判處刑事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規定:聚眾哄搶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對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聚眾哄搶罪。

聚眾哄搶公私財物4000元以上不滿4萬元,屬於“數額較大”的起點標準。人數多、被搶物資重要、社會影響大、哄搶一般文物、哄搶次數多,屬於“其他嚴重情節”。

聚眾哄搶公私財物4萬元以上,屬於“數額巨大”的起點標準。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屬於“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1)哄搶重要軍用物資;

(2)哄搶珍貴出土文物;

(3)哄搶搶險、救災、救濟、優撫等特定物資;

(4)煽動大規模、大範圍哄搶活動,後果嚴重;

(5)造成公私財產巨大損失;導致公司、企業停業、停產;

(6)導致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殺。

二、聚眾哄搶罪怎麼認定

(一)聚眾哄搶罪與刑法第289條規定的聚眾“打砸搶”的界限

前者一般只是聚集多人搶奪公私財物,一般不使用暴力手段,即使使用輕微暴力,也不針對人身,後者則是聚集多人又打又砸又搶,是一種破壞性更為強烈的嚴重犯罪,暴力色彩極為明顯、濃厚;前者是一個獨立的罪名,後者則不是獨立的罪名。

(二)聚眾哄搶罪與聚眾擾亂公共秩序罪的界限

前者客觀方面為聚眾哄搶公私財物,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產所有權;後者表現為聚眾擾亂各種公共場所的正常的秩序等活動,侵犯的客體是社會公共秩序;前者的犯罪對象是公私財產,後者則不一定。

聚眾哄搶的行為無疑會危害共同安全,故此若是公安機關經過偵查,發現民事主體是聚眾哄搶行為的組織者,並且也由於聚眾哄搶造成了一定的損害,此時是一定會被認定為是聚眾哄搶罪的。檢察院在量刑時,會根據已經造成的社會危害來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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