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劫罪敲詐勒索罪競合關係存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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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搶劫罪敲詐勒索罪競合關係存在嗎?

搶劫罪敲詐勒索罪競合關係存在嗎?

搶劫罪與敲詐勒索罪是兩個不同的罪名,無法條競合關係。

法條競合,指一個犯罪行為同時觸犯數個具有包容關係的具體犯罪條文,依法只適用其中一個法條定罪量刑的情況。例如:合同詐騙罪、金融詐騙罪與詐騙罪之間可以存在競合關係。

搶劫罪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強行將公私財物搶走的行為。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被害人使用威脅或要挾的方法,強行索要公私財物的行為。因此,二者並不存在競合關係

二、敲詐勒索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即既侵犯公私財產所有權,也侵犯被害人的人身權利或其他權益。這是由本罪的特定的犯罪方法所決定的。

2、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對被害人使用威脅或要挾的方法,對其強行索取數額較大的財物的行為。

3、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年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

4、本罪在主觀方面是故意,並且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如果行為人為了追回自己的合法債務而對債務人使用了威脅手段,由於其不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不能構成本罪。

三、搶劫罪的犯罪構成要件包括什麼?

1、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依《刑法》規定,年滿14週歲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該罪的主體。

2、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並具有將公私財物非法佔有的目的,如果沒有這樣的故意內容就不構成本罪。如果行為人只搶回自己被騙走或者賭博輸的財物,不具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不構成搶劫罪。

3、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和公民的人身權利。對於搶劫犯來説,最根本的目的是要搶劫財物,侵犯人身權利,只是其使用的一種手段。

4、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對公私財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護者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對人身實施強制的方法,強行劫取公私財物的行為。這種當場對被害人身體實施強制的犯罪手段,是搶劫罪的本質特徵。

綜合上面所説的,搶劫罪敲詐勒索罪是屬於兩種不同的罪名,如果要存在競合的關係,一般是實施了一種行為而同時觸犯了不同的犯罪條文 ,而對於這兩種罪名完全不是一樣,所以,執法人員在處理時就會結合案件的情況來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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