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訴人職能有哪些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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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訴人職能有哪些內容?

自訴人職能有哪些內容?

自訴人的權利主要如下:

1、向人民法院直接提出自訴和委託訴訟代理人;

2、申請撤回自訴;

3、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4、同被告人自行和解;

5、作為原告人出席法庭參加法庭審判和同被告方辯論;

6、申請回避;

7、提出上訴;

8、對生效判決裁定提出申訴,請求重新審判等。

對已經立案的自訴案件,經審查缺乏罪證的,應當補充證據。如提不出補充證據的,法院將説服自訴人撤回自訴,經説服不予撤訴的,法院將裁定駁回自訴。

自訴人的義務主要如下:

自訴人的主要訴訟義務有:

1、自訴人負有舉證責任;

2、捏造事實,偽造證據要承擔誣告陷害的法律責任;

3、自訴人應當親自參加訴訟。刑事訴訟法第171條增加規定,自訴人經兩次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訴處理。

綜合上面的介紹,自訴人是刑事自訴案件中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

二、自訴人有什麼特點

自訴人具有以下特點:

(1)啟動自訴程序。沒有自訴人的告訴,就沒有刑事自訴案件的審判。

(2)只有在自訴案件中,才存在自訴人。公訴案件中向公安機關控告和報案的被害人不屬自訴人,無權直接啟動審判程序。

(3)自訴人在訴訟中承擔控訴職能,其訴訟地位相當於原告。如果自訴案件中的被告人提出反訴的,則具有雙重身份:在其自行提起的自訴中是自訴人,行使控訴職能;在反訴中是被告人,行使辯護職能。

三、自訴人提出撤訴請求的應當如何處理

自訴人提出民事賠償請求是以提出追究被告人刑事犯罪的請求為前提的。在不提出刑事追究請求,不存在刑事訴訟的情況下,民事訴訟也就無從附帶。所以,自訴人撤回刑事追訴請求,其效力及於附帶民事部分。

自訴人的具有相應的權利還有義務,自訴人具有的特點包括只有在自訴案件中,才存在自訴人,自訴人在訴訟中承擔控訴職能,其訴訟地位相當於原告,啟動自訴程序,自訴人是刑事自訴案件中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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