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學生監護人職責主要有哪些方面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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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中學生監護人職責主要有哪些方面內容?

高中學生監護人職責主要有哪些方面內容?

高中生屬於未成年人,一般情況下父母作為其合法監護人,主要有以下職責:

1、保護被監護人的身體健康,照顧被監護人的生活;

2、管理和保護被監護的財產,代理被監護人的民事活動,在被監護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或與人發生爭執時,代理其進行訴訟。

3、對被監護進行管理和教育,對被監護人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監護是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進行監督和保護的一種民事法律制度。

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首先應當由其父母擔任,如父母死亡或者無監護能力的,按下列順序由以下人員擔任: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成年的兄、姐;

3、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單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或者民政部門。

未成年人沒有上述範圍的近親屬或近親屬喪失監護能力的,有關單位或居委會、村委會可以從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的其他近親屬、朋友中指定監護人。當近親屬對於由誰擔任監護人發生爭議時,有關單位、組織可以進行調解並從他們中間指定監護人。

法定監護人或指定監護人因故暫時無法行使監護權,可將監護職責部分或全部委託他人承擔。受委託擔任監護人的人為委託監護人。在此情形下,除有特別規定之外,被監護人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仍由法定監護人或指定監護人承擔,但委託監護人對此確有過錯的,應承擔連帶責任。

二、指定監護人的條件具體如何規定的?

指定監護適用的條件是監護人對承擔監護責任有爭議。爭議有下列幾種情況,有的是後一順序的人不同意由前一順序的人擔任,或同一順序的人相互爭着要當監護人的,較多的是前一順序的人不願意擔任,推給後一順序的人,後一順序的人也不願意擔任,或同一順序人之間相互推諉的。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我國立法上,對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的指定分為兩種情況:一是由有關組織指定;二是由法院指定。其中前一種是後一種的必經程序,即對於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必須由有關組織作出指定,再不服的可申請人民法院作出撤銷指定的判決,並另行指定監護人;如果未經有關組織指定的,不可以直接請求人民法院作出指定。

對於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一般由有關組織作出指定,再不服的可申請人民法院作出撤銷指定的判決,並另行指定監護人;當然有關當事人也可以直接請求人民法院作出指定。

綜上所述,按照國家相關法律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其法定的監護人,需要承擔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監護義務責任,高中生作為未成年人,同樣屬於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責任人,父母具備監護能力的情形下由父母擔任監護人,除非未成年人的父母都死亡或者無法查找到下落的,才可以由他人作為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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