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入職規定有哪些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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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入職規定有哪些內容?

求職者被單位錄用後,按照程序要辦理入職手續。這個時候雙方會簽署勞動合同,明確各自的權利和義務,這樣就標準着雙方建立了正式的勞動關係。員工辦理入職手續時需要注意是事情不少,其中很多在勞動法中有法律依據。那麼勞動法入職規定有那些內容?下面我們跟隨小編具體瞭解下相關知識吧。

一、勞動法規定入職多久簽署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應當自入職之日起1個月內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未簽訂的,第2個月至第12個月且勞動者有工作的期間,應當按月支付二倍工資。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二、勞動法規定員工入職試用期是多久?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2、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4、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三、員工入職後什麼時候繳納社會保險?

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建立社會保險制度,設立社會保險基金,使勞動者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獲得幫助和補償。為保障社會保險制度的落實,國家制定《社會保險法》明確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目的就是維護公民參加社會保險和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合法權益。

根據我國勞動法的相關規定,一般自勞資雙方建立勞動關係之日起,用人單位即應該給勞動者繳納社保。否則屬於違法行為,勞動者有權到當地勞動仲裁委免費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承擔相應的責任。

綜上所述,入職手續對於新員工而已非常重要,一些不正規的單位會利用員工對法律知識不瞭解,在這一環節做手腳,因此,瞭解一些勞動法入職規定的相關知識,在保護自身權益方面還是比較有用的。按照規定,單位應該在為其辦理入職手續後一個月內簽署勞動合同,並且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半年,社保和公積金應該在次月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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