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況能被認定為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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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況能被認定為自首
根據刑法規定,關於自首的定義,刑法第67條第1款已作明確規定:“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據此,認定自首必須同時具備兩項基本要件。一是必須自動投案;二是必須如實地供述自己的罪行。
1、違法後主動投案,照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2、被採納強制措施的違法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照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自己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3、被採納強制措施的違法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照實供述司法機關沒有掌握的罪行,與司法機關已掌握的或判定斷定的罪行屬不同種罪的,以自首論。
4、可供自首的目標:
(1)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許人民法院。
(2)其所在單位。
(3)城鄉基層組織。
(4)以上單位的有關擔任人員。
綜合以上介紹,是否屬於自首要經過認定,符合自首的相應條件才算自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
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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