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自首認定標準 - 什麼情況下可以構成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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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為。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一般自首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自動投案,即犯罪嫌疑人在犯罪之後歸案之前,主動、直接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實,聽候司法機關處理的行為。
(2)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這是自首成立的根本條件,即犯罪嫌疑人必須以各種方式向有關機關如實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
對於詐騙自首能減刑多少,沒有具體的法律規定,因為根據不同的犯罪情節和不同的自首情節,對量刑的影響是不一樣的,但是通常情況下,存在自首情節,有可能會從輕、減輕甚至免除處罰。
【法律依據】
《刑法》第六十七條
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罪自首認定標準,什麼情況下可以構成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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