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對徇私舞弊減刑罪既遂的處罰規定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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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對徇私舞弊減刑罪既遂的處罰規定是怎樣的

一、刑法對徇私舞弊減刑罪既遂的處罰規定是怎樣的?

徇私舞弊減刑罪既遂的處罰標準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從重處罰。

《刑法》

第四百零一條【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罪】司法工作人員徇私舞弊,對不符合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予以減刑、假釋或者暫予監外執行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減刑的法定條件是怎樣的?

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捨己救人的;

(五)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三、徇私舞弊減刑罪既遂的量刑原則有哪些?

1、量刑應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決定判處的刑罰。

2、量刑既要考慮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輕重,又要考慮被告人應負刑事責任的大小,做到罪責刑相適應,實現懲罰和預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應當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做到該寬則寬,當嚴則嚴,寬嚴相濟,罰當其罪,確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4、量刑要客觀、全面把握不同時期不同地區的經濟社會發展和治安形勢的變化,確保《刑法》任務的實現;對於同一地區同一時期,案情相近或相似的案件,所判處的刑罰應當基本均衡。

綜上所述,我國法律制度中對徇私舞弊減刑罪規定了好幾個不同的量刑幅度,事實上,對犯罪分子的減刑有嚴格的適用條件和操作流程,正常情況下不是某一位工作人員可以決定對犯罪分子的減刑的,所以,只要跟徇私舞弊減刑相關的這些工作人員都會被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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