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宣傳傳銷活動罪既遂是怎麼量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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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宣傳傳銷活動罪既遂是怎麼量刑的?

一、一般宣傳傳銷活動罪既遂是怎麼量刑的?

1、其組織、領導者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既遂的,一般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罰金;

2、具有嚴重犯罪情節的,則應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3、法律依據:《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

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蔘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區分是什麼

1、本罪與非罪。

應區分拉人頭傳銷與直銷活動中的多層次計酬。雖然二者都採用多層次計酬的方式,但是仍有很大的不同:一是從是否繳納入門費上看,多層次計酬的銷售人員在獲取從業資格證時沒有被要求交納高額入門費,而拉人頭傳銷需要繳納高額入門費,或者購買與高額入門費等價的“道具商品”,否則不能得到入門資格;二是從經營對象看,多層次計酬是以銷售產品為導向,商品定價基本合理,而且還有退貨保障。而拉人頭傳銷根本沒有銷售,或者只是以價格與價值嚴重背離的“道具商品”為幌子,且不許退貨,主要是以發展“下線”人數為主要目的;三是從人員的收入來源上,多層次計酬主要根據從業人員的銷售業績和獎金,而拉人頭傳銷主要取決於發展的“下線”人數多少和新成員的高額入門費;四是從組織存在和維繫的條件看,多層次計酬直銷公司的生存與發展取決於產品銷售業績和利潤。而拉人頭傳銷組織則直接取決於是否有新會員以一定倍率不斷加入。

2、此罪與彼罪。

根據有關司法解釋,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蔘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組織、領導的傳銷活動人員在30人以上且層級在三級以上的,對組織者、領導者,應予立案追訴。

涉嫌傳銷的犯罪行為的,按照《刑法》第224條當中的規定將會對此判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這種傳銷行為已經導致人員重傷或者是死亡的,那麼此時,應當按照《刑法》當中所規定的情節嚴重程度對此判處5年以上的有期徒刑,犯罪行為的量刑應當與其犯罪嚴重程度相適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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