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捕前取保候審容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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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捕前取保候審容易嗎?

一、批捕前取保候審容易嗎

可以的。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犯罪嫌疑人聘請的律師,有權申請取保候審。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二、取保候審期滿怎麼辦

取保候審期滿後,會根據實際情況變更被取保候審人的強制措施,或者解除取保候審。

人民檢察院決定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的案件,取保候審期限屆滿十五日前,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應當通知作出決定的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應當在取保候審期限屆滿前,作出解除取保候審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決定,並通知公安機關執行。

人民檢察院決定對犯罪嫌疑人採取保證金擔保方式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沒有違反規定,也沒有故意重新犯罪的,人民檢察院解除取保候審時,應當通知公安機關退還保證金。

三、取保候審制度的被取保候審人有哪些義務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繫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取保候審的條件滿足之後可以申請取保候審,取保候審期滿之後,需要變更被取保候審人的強制措施,或者解除取保候審的,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在取保候審期限屆滿十五日前,應當通知作出決定的人民檢察院,同時並通知公安機關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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