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侵佔後退回錢款是犯罪中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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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侵佔後退回錢款是犯罪中止嗎?

一、職務侵佔後退回錢款是犯罪中止嗎?

不是,如果侵佔人在案發前返還財產的,屬於自首的情節,如果侵佔行為不太嚴重的,可以減輕或者免於刑事處罰。

當職務侵佔退款後還算是犯罪,犯罪形態的發展是具有一維性的,不可倒退。一旦構成犯罪,之後的所有行為都不可能使犯罪形態倒退到之前的無罪狀態。

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職務侵佔罪】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職務侵佔罪的構成要件

(一)客體要件

本罪的犯罪客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財產所有權。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佔本單位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具體而言,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1.必須是利用自己的職務上的便利

所謂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職權及與職務有關的便利條件。

2.必須有侵佔的行為

本單位財物,是指單位依法佔有的全部財產,包括本單位以自己名義擁有或雖不以自己名義擁有但為本單位佔有的一切物權、無形財物權和債權。

3.必須達到數額較大的程度如果僅有非法侵佔公司、企業及其他單位財物的行為,但沒有達到數額較大的標準,則也不能構成本罪

職務侵佔六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為數額較大;一百萬元以上為數額巨大。

(三)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為特殊主體,包括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具體是指三種不同身份的自然人,一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這些董事、監事必須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他們是公司的實際領導者,具有一定的職權,當然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二是上述公司的人員,是指除公司董事、監事之外的經理、部門負責人和其他一般職員和工人。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佔有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財物的目的。即行為人妄圖在經濟上取得對本單位財物的佔有、收益、處分的權利。至於是否已經取得或行使了這些權利,並不影響犯罪的構成。

我國的刑事案件的處理過程中,人民法院定罪量刑的時候,是需要考慮多重的因素的,如果是行為人存在自首立功等法定的量刑情節的,此時是可以減輕處罰的,比如説職務侵佔罪犯罪行為人退還財物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對行為人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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