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有期和拘役的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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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有期和拘役的區別是什麼?

一、判有期和拘役的區別是什麼?

期限不同、法律後果不同、執行的場所不同、享受的待遇不同。拘役是一種刑事處罰手段,是我國《刑法》規定的刑罰種類之一,指短期剝奪罪犯人身自由,就近拘禁並強制勞動的刑罰。拘役的期限為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數罪併罰時最高不能超過1年。拘役刑期的計算和折抵,拘役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二、拘役的法律特徵是什麼?

拘役是對犯罪分子短期剝奪人身自由,並由公安機關實行就近關押改造的刑罰方法。拘役是我國《刑法》規定的五種主刑之一,是介於管制與有期徒刑間的一種較輕的刑罰。拘役主要有以下特點:

(一)拘役適用於罪行較輕,但又必須實行關押的犯罪分子

由於拘役是一種較輕的刑罰方法,它主要適用於那些罪行較輕,但又必須短期剝奪人身自由進行勞動改造的犯罪分子。

(二)拘役是剝奪自由的刑罰方法,而不是像管制那樣僅是限制被執行人的一定人身自由。

(三)拘役是短期剝奪自由的刑罰方法

拘役雖與刑事拘留、民事拘留、行政拘留一樣短期剝奪被執行人的人身自由,但性質卻不同。刑事拘留是一種刑事強制措施,司法拘留是一種司法處分,而拘役則是一種刑罰方法,在性質、適用對象、適用機關、適用依據、適用程序以及適用期限與上述幾種拘留措施都有明顯的區別。

(四)拘役是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的刑罰方法

拘役由公安機關在就近的拘役所、看守所或者其他監管場所執行,而不是像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等刑罰在監獄執行。

如果犯罪嫌疑人出現了犯罪行為的,但是情節比較輕微且沒有造成嚴重後果的一般是不會被判處一定期限有期徒刑的,而是會處以一個月至六個月的拘役。通常來説,只有會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行為,才有可能會判處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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