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時掠奪居民財物罪既遂量刑標準細分規定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1.63W
戰時掠奪居民財物罪既遂量刑標準細分規定是什麼?

一、戰時掠奪居民財物罪既遂量刑標準細分規定是什麼?

1、戰時在軍事行動地區,殘害無辜居民或者掠奪無辜居民財物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2、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其中情節嚴重,主要是指聚眾傷害無辜居民,掠奪無辜居民財產的首要分子,傷害無辜居民多人的;掠奪無辜居民財產數額巨大,傷害無辜居民手段惡劣,嚴重影響軍事行動,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情況;情節特別嚴重,主要是指傷害大量無辜居民、傷害無辜居民手段特別惡劣、掠奪無辜居民財產數額特別巨大、嚴重影響重要軍事行動、造成其他特別嚴重後果等。

二、戰時掠奪居民財物罪與搶劫罪、搶奪罪的界限是什麼?

1、主體要求不同。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只能是參加軍事行為的軍人;而搶劫罪、搶奪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可以是任何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

2、犯罪行為發生地點不同。本罪只能發生在軍事行動地區,而搶劫罪、搶奪罪沒有地區限制,可以發生在任何地區。

3、侵害對象不同。本罪侵害的對象,是軍事行動地區無辜居民羣眾的財產;搶劫罪、搶奪罪侵害的對象,可以是任何地區的公私財產。如果軍人在非戰爭區搶劫或者搶奪公私財物,構成犯罪的,則應當按照本法的規定,以搶劫罪或者搶奪罪論處。

三、戰時掠奪居民財物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戰時羣眾工作秩序。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戰時在軍事行動地區,實施了殘害無辜居民、掠奪無辜居民財物的行為。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為軍人,且是參加軍事行動的軍人。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且是直接故意。即行為人明知殘害無辜居民、掠奪無辜羣眾的行為,侵害了無辜居民的人身、財產權利,違反了法律、軍紀,危害了作戰利益,卻故意加以實施。那些確實出自於軍事行動需要而取用、毀壞軍事行動地區羣眾財產的行為,不應認為具有主觀上的罪過,不構成本罪。

認定戰時掠奪居民財物罪後,對於既遂犯來説,需要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涉案情節嚴重的,也可以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是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還可以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甚至是死刑,戰爭階段在軍事行動區,殘害無辜居民的行為是違法的。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