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過失犯罪是特殊主體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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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業務過失犯罪是特殊主體嗎?

業務過失犯罪是特殊主體嗎

業務過失犯罪是特殊主體的;業務過失犯罪主體的身份特殊和注意義務特定,使得這種主體具有特殊性。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主體的特殊身份分為自然賦予和法律賦予。人因自然形成的身份,如男女關係、親屬關係形成的身份屬於自然身份,基於法律、法規、條例、職業而形成的身份,如公務員、工程師、飛行員等屬於法定身份。業務過失犯罪的主體屬於由法律、法規、條例、職業等形成的特定身份。所謂負有特定的注意義務,是指行為人基於特定的身份和業務所要求的作為或不作為的義務。如果業務人員由於自身的疏忽大意或者過於自信,違反了應有的注意義務,造成嚴重危害,就成為業務過失犯罪的主體。如果不具有特定的身份,也就不負有某方面的注意義務,即使過失地實施了某些犯罪行為,也不可能成為業務過失犯罪的主體。因此,具有特定的“業務”身份和身份所要求的注意義務,是業務過失犯罪主體成立的決定性條件。

二、過失犯罪的構成要件包括哪些?

犯罪過失是指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心理態度。

1、行為人不負責任;

2、行為必須發生了危害社會的結果,從刑法分則的規定看,這些結果一般都是較為嚴重的結果。但是,《刑法》第330條和第332條除外;

3、必須有處罰該類過失犯罪的分則性明確規定。

三、如何認定過失致人死亡罪?

過失致人死亡罪屬於過失犯罪,是指行為人沒有殺人的故意,但由於過失導致了他人死亡後果發生的行為。主要表現為有的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造成他人的死亡的結果,由於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以致造成他人死亡;有的表現為,行為人已經預見到其行為可能會造成他人死亡的結果,但由於輕信能夠避免以致造成他人死亡。如果行為人主觀上沒有過失,而是由於其無法預見的原因導致他人死亡的,屬於意外事故,行為人不負任何。

綜合上面所説的,業務過失犯罪的行為已經觸犯了我國的刑事法條,執法人員是可以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而且業務過失犯罪的主體是屬於比較特殊的,在進行處罰時就會按犯罪的情形大小來進行判定,這樣才能保障到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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