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忽職守罪刑罰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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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忽職守罪刑罰是什麼?

一、玩忽職守罪刑罰是什麼?

1、構成玩忽職守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構成玩忽職守罪,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中,“情節特別嚴重”是具體是指:

(1)造成傷亡達到下列規定人數3倍以上的: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或者輕傷9人以上,或者重傷2人、輕傷3人以上,或者重傷1人、輕傷6人以上的;

(2)造成經濟損失150萬元以上的;

(3)造成前款規定的損失後果,不報、遲報、謊報或者授意、指使、強令他人不報、遲報、謊報事故情況,致使損失後果持續、擴大或者搶救工作延誤的;

(4)造成特別惡劣社會影響的;

(5)其他特別嚴重的情節。

3、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玩忽職守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4、法律依據:《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玩忽職守罪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1、構成玩忽職守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有期徒刑一年,每增加情形之一的,刑期增加六個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情節較輕,為有期徒刑六個月或拘役刑: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或者輕傷10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的,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3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超過100萬元的;

(3)徇私舞弊,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的;

(4)造成有關公司、企業等單位停產、嚴重虧損、破產的;

(5)嚴重損害國家聲譽,或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6)海關、外匯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造成鉅額外匯被騙或者逃匯的;

(7)其他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8)徇私舞弊,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2、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準刑參照點: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以玩忽職守罪論處的,具有《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為有期徒刑二年,每增加情形之一的,增加有期徒刑一年。情節較輕,為有期徒刑六個月或拘役刑。

三、玩忽職守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或者重傷2人、輕傷4人以上,或者重傷1人、輕傷7人以上,或者輕傷10人以上的;

2、導致20人以上嚴重中毒的;

3、造成個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15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15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75萬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財產或者法人、其他組織財產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3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150萬元以上的;

5、雖未達到3、4兩項數額標準,但3、4兩項合計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或者合計直接經濟損失不滿30萬元,但合計間接經濟損失150萬元以上的;

6、造成公司、企業等單位停業、停產1年以上,或者破產的;

7、海關、外匯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造成100萬美元以上外匯被騙購或者逃匯1000萬美元以上的;

8、嚴重損害國家聲譽,或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9、其他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規定的特殊瀆職罪構成要件的,按照該特殊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主體不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規定的特殊瀆職罪的主體要件,

構成玩忽職守罪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本罪的犯罪主體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即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軍隊、政黨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2、本罪在主觀方面是一種過失。

3、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不履行、不正確履行或者放棄履行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4、只有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才能構成犯罪。

玩忽職守罪是特殊主體的犯罪,侵犯的是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秩序。同時,必須要達到重大損失的程度,才能被評價為犯罪。而以上內容,就是對重大損失的解釋。

玩忽職守罪刑罰是什麼,這個問題在上述文章當中已經給出了非常明確的解答,玩忽職守這樣的一種行為必須要進行嚴肅的處理,通常情況之下都是按照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進行處罰。希望本篇文章內容能夠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還有其他相關問題可以點擊下方“立即諮詢”按鈕,諮詢本站網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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