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忽職守罪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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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忽職守罪就是指國家機關的公務人員不負責任,不好好的履行自己的職責而導致公有財產遭受嚴重損失或造成重大後果的行為。而我國刑法對這種行為也是給予了較重的處罰的。有關玩忽職守罪的量刑標準,本站小編為大家精心整理了相關文章,請閲讀下面的文章進行了解。

玩忽職守罪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玩忽職守罪量刑標準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法定基準刑參照點】

構成玩忽職守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有期徒刑一年,每增加情形之一的,刑期增加六個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情節較輕,為有期徒刑六個月或拘役刑:

(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或者輕傷10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的,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3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超過100萬元的;

(三)徇私舞弊,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的;

(四)造成有關公司、企業等單位停產、嚴重虧損、破產的;

(五)嚴重損害國家聲譽,或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六)海關、外匯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造成鉅額外匯被騙或者逃匯的;

(七)其他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八)徇私舞弊,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準刑參照點】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以玩忽職守罪論處的,具有第一百六十七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為有期徒刑二年,每增加情形之一的,增加有期徒刑一年。具有情形之一且情節較輕,為有期徒刑六個月或拘役刑。

【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準刑參照點】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有期徒刑四年,每增加情形之一的,刑期增加一年:

(一)致人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傷10人以上,或者輕傷15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有期徒刑五年;同時具有兩個情形的,為有期徒刑六年;情節嚴重的,為有期徒刑七年:

(一)致人死亡7人以上,或者重傷15人以上,或者輕傷30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00萬元以上的。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準刑參照點】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以玩忽職守罪論處的,具有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款情形之一的,為有期徒刑六年,每增加情形之一的,刑期增加二年。

前款人員犯玩忽職守罪,具有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的情形之一的,為有期徒刑八年;同時具有兩個情形的,為有期徒刑九年;情節嚴重的,為有期徒刑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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