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為人拘留最長時間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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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人拘留最長時間是多久?

一、行為人拘留最長時間是多久

拘留最長時間,主要有三種類型:

1、行政拘留最長十五日,合併處罰最長不超過二十日。

2、刑事拘留最長三十七日。

3、司法拘留最長十五日。

二、關於拘留的知識點

1、有權決定採用拘留的機關一般是公安機關。

人民檢察院在自偵案件中,對於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以及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犯罪嫌疑人也有權決定拘留,人民法院則無權決定拘留。不管是公安機關決定的拘留,還是人民檢察院決定的拘留,都一律由公安機關執行。

2、拘留只有在緊急情況下才能採用。

只有在緊急情況下,來不及辦理逮捕手續而又需要馬上剝奪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的人身自由的,才能採取拘留;如果沒有緊急情況,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有時間辦理逮捕手續,就不能先行拘留。

3、拘留是一種剝奪公民自由的強制措施。

與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相比較,拘留的特點在於完全剝奪公民人身自由,而非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就剝奪公民自由而言,拘留與逮捕具有相似性,都屬於羈押的一種,因而也只有在確有必要時才能採用。

4、拘留是一種臨時性措施。

拘留的期限較短,隨着訴訟的推進,拘留要及時予以變更,或者轉為逮捕,或者變更為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或者釋放被拘留的人。

5、拘留的對象具有特定性。

只能適用於法律嚴格規定的情形。

三、相關規定

(1)《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六條 有兩種以上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分別決定,合併執行。行政拘留處罰合併執行的,最長不超過二十日。

(2)《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拘留,有行政拘留、刑事拘留和司法拘留,無論哪一種,都是有時間限制的,不同於刑事類案件,有無期徒刑或者是死刑,對於被判處拘留處罰的行為人一般都是實施不是很惡劣的犯罪行為或者是違法行為,所以一般就十幾天到三十天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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