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構成轉化型搶劫罪辯護詞從哪些方面入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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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構成轉化型搶劫罪辯護詞可以從案件的搶劫的具體行為認定入手,犯罪適用的前提條件入手,是否達到數額巨大的情況等。

不構成轉化型搶劫罪辯護詞從哪些方面入手?

第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規定:“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從該規定可以看出,轉化型搶劫犯罪適用的前提條件是行為人必須先犯“盜竊、詐騙、搶奪”罪。

第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在第五部分“關於轉化搶劫的認定”中指出,行為人實施盜竊、詐騙、搶奪行為,未達到“數額較大”,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情節較輕、危害不大的,一般不以犯罪論處;但具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可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的規定,以搶劫罪定罪處罰;

(1) 盜竊、詐騙、搶奪接近“數額較大”標準的;

(2) 入户或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盜竊、詐騙、搶奪後在户外或交通工具外實施上述行為的;

(3) 使用暴力致人輕微傷以上後果的;

(4) 使用兇器或以兇器相威脅的;

(5) 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第三,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是司法機關是適用法律的時候,結合客觀實際作出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只能針對審判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法令的問題做出司法解釋且不能與法律相牴觸其效力低於法律.。而最高人民法院將刑法規定的“犯盜竊、詐騙、搶奪罪”擴大為“行為人實施盜竊、詐騙、搶奪行為,未達到“數額較大”顯然是與法律相牴觸的。

轉化型搶劫罪需要滿足相關的條件才可以認定,按照實際情況對案件進行不構成搶劫罪的辯護詞的撰寫,搶劫罪的適用情況包括使用兇器或以兇器相威脅,使用暴力致人輕微傷以上後果,入户或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盜竊、詐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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