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故意傷害刑事立案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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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深圳故意傷害刑事立案標準是什麼?

深圳故意傷害刑事立案標準是什麼?

故意傷害罪的構成必須造成被對害人傷害為基礎,除了傷害未遂外。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故意傷害,除了對人體的重傷害外,還包括了輕傷和輕微傷這兩種情形。輕傷和輕微傷區別的主要標誌就是看其傷口能不能自行修復。輕傷主要採取簡單的包紮等醫療手段便能很快痊癒;而輕傷就不同,需要專門的治療。

二、故意傷害罪該如何認定

故意傷害罪是指故意非法地傷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所謂傷害是指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通常表現為破壞人體組織的完整如斷手指、挖眼睛等和破壞人體器官的正常機能如使人失去聽覺、視覺、神經機能失常等。但這些傷害行為必須是非法的,如果是因正當防衞等合法行為而傷害他人身體的,不構成故意傷害罪。

故意傷害罪就結果的嚴重程度而言,有3種形態,即輕傷、重傷或死亡。如果沒有造成輕傷以上的傷害如沒有達到傷害等級或雖達到等級卻屬輕微傷,則不能以本罪論處。

(1)所謂輕傷,是指由於物理、化學及生物等各種外界因素作用於人體,造成組織、器官結構的一定程度的損害或部分功能障礙,尚未構成重傷又不屬於輕微傷害的損傷。鑑定應當以外界因素對人體直接造成的原發性損害及後果包括損傷當時的傷情、損傷後引起的併發症和後遺症等全面分析、綜合評定。

(2)所謂重傷,是指使人肢體殘廢或者毀人容貌,喪失聽、視覺或者其他器官功能以及其他對於人身健康有重大損傷。

故意傷害罪根據情節嚴重程度進行處罰,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故意傷害罪是指故意非法地傷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傷害行為必須是非法的,如果是因正當防衞等合法行為而傷害他人身體的,不構成故意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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