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從輕判刑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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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根據具體情況構成犯罪應當依法判刑的,根據法律規定,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關於從輕處罰,也就是所説的從輕判刑,法律沒有具體作明確的規定要以什麼標準減輕。司法實踐中,從輕處罰簡稱從輕,是在法定刑範圍內對犯罪分子適用刑種較輕或刑期較短的刑罰。有法定從輕和酌定從輕兩種,亦可分為一般從輕和特別從輕。一般從輕適用於所有犯罪,特別從輕由刑法特別規定,只適用於特定犯罪。

未成年從輕判刑標準是什麼?

法律依據:

《刑法》第十七條 已滿十六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二週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對依照前三款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的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週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依法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未成年人犯罪,應當綜合考慮未成年人對犯罪的認識能力和犯罪行為、悔罪表現等情況,予以從寬處罰,但涉及到已經達到了刑事責任年齡的未成年人,顯然是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具體情況由司法機關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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