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犯罪未遂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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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成年犯罪未遂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未成年犯罪未遂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未成年犯罪未遂,仍需要追究其刑事責任,但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具體的量刑仍應以具體的案件情節為依據。

《刑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犯罪未遂是指:“已經着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

《刑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規定:“已滿十六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不滿十六週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二、犯罪未遂特徵

1、行為人已經着手實行犯罪,是指行為人開始實施刑法分則規定的作為某種具體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

實行行為的着手:是指犯罪分子已經開始實施刑法分則所規定的某種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在這種情況下,着手是實行行為的起點。應該從主客觀統一的意義上把握着手:主觀上,行為人實行犯罪的意志已經通過客觀的實行行為開始表現出來;客觀上,行為人已經開始直接實施具體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着手的主觀和客觀的統一,反映了着手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程度,為認定着手實行犯罪提供了一般標準。

着手實行犯罪的共同特徵:

①着手實行犯罪的行為已經同直接客體發生了接觸,或者説已經逼近了直接客體。如拿刀對準被害人。

②着手實行犯罪的行為是可以直接造成犯罪的結果的行為。如舉槍瞄準被害人。

③着手實行犯罪的行為是刑法分則所規定的具體犯罪客體的行為。

2、犯罪沒有得逞,指犯罪的直接故意內容沒有完全實現,沒有完成某一犯罪的全部構成要件。

結果犯,刑法分則明確規定以一定的物質性的犯罪結果作為其犯罪構成的客體要件的結果犯,應當以法定的犯罪結果是否發生,作為犯罪是否得逞的標誌。如故意殺人罪。

行為犯,刑法分則明確規定以完成一定的行為作為其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犯,以法定的犯罪行為是否完成,作為犯罪是否得逞的標誌。如強姦罪。

危險犯,刑法分則明確規定以造成某種危害結果的危險狀態作為其犯罪構成要件的客觀要件的危險犯,以是否造成了某種危險狀態,作為犯罪是否得逞的標誌。如破壞交通工具罪。

3、犯罪未得逞是由於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行為人沒有預料到或不能控制的主客觀原因。 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應當具備質和量兩個方面的特徵:

(1)從質上説,只有那些違背犯罪分子本意的原因才能成為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2)從量上説,那些違背犯罪分子本意的原因必須達到足以阻礙犯罪分子繼續實行犯罪的程度。因此,有些犯罪分子遇到一些輕微的阻礙因素,例如在搶劫罪中遇到熟人,在強姦罪中由於被害人請求等,犯罪分子就中止了犯罪,應該認為是自動中止。

在犯罪嫌疑人實施了犯罪行為後,司法機關都是會根據涉案情節以及造成的後果來確定具體的處罰措施,如果在實施犯罪的過程中出現了某一些原因沒有實施完成犯罪行為,在對犯罪未遂犯進行處罰時也是會從輕處罰的,如果是未成年人進行犯罪也是會本着教育和感化的原則去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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