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身監禁在一審和二審的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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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終身監禁在一審和二審的區別是什麼

終身監禁在一審和二審的區別是什麼

終身監禁在一審和二審的區別是性質、判決效力、適用的程序、訴訟主體方面不同。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九條規定: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應當製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的事實和調解結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

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行政案件,在行政訴訟法生效施行以前,一直適用民事訴訟程序,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進行審判。

行政訴訟法施行後,在審判程序制度等方面都要按行政訴訟法的規定進行審判,但由於行政訴訟法對行政案件的獨具問題規定較細,對於許多與民事案件有共同點的問題,規定較少,甚至未作規定。

二、終身監禁的類型有哪些

終身監禁包括多種類型:

(1)絕對終身監禁。

對於某些犯罪一些國家在立法上規定了絕對終生監禁,法官沒有任何刑罰選擇權,比如英國的謀殺罪。

(2)裁量終身監禁。

對於某些犯罪終身監禁是選擇刑,具體是否適用由法官決定。大部分終生監禁立法採用此種方式。

(3)無假釋終身監禁。

要求終身犯必須服刑終身,不能適用假釋,但允許減刑或赦免,美國和澳大利亞一些地方採用此種規定。

《刑法修正案(九)》第四十四條第四款規定:“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項規定情形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這裏對終身監禁用的是“決定”而非“判處”,而且將其起始時點規定在死緩期滿減為無期徒刑之時,進一步表明立法者並非將終身監禁作為刑罰種類。

人們不是不懂法律規定,有的時候是知法犯法是不負責任的表現。要知道法律是公正的,並不會因為你從事什麼職位對國家有什麼貢獻而包庇你犯罪,一旦發現犯罪事件,一經查實將會進行相關的審理程序,嚴厲的打擊犯罪事件以及抓捕犯罪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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