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一審和二審的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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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一審和二審的區別是什麼
1、性質不同。法院第一審程序全面審查,而二審程序則是對法院審判的監督,對於一審判決的合法性、合憲性的審查,對法院的判決進行監督。
2、引起審理程序發生的原因不同。第一審程序是由於原告為了行使自己的起訴權,避免錯過訴訟時效而發生的,而第二審程序基於當事人行使上訴權,對於法院的判決存在異議發生的。
3、引起審理程序發生的訴訟主體不同。一審中的原、被告地位是固定的,有資格限制,提起訴訟並引起第一審程序的原告,即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或者是國家行政機關;而二審中當事人的訴訟地位並不固定,沒有資格限制,原審中的原告、被告、第三人,既可以充當上訴人、也可以充當被上訴人。
4、判決效力的不同。對一審的判決或裁定,當事人不服的可以上訴;二審的判決或裁定是終審判決/裁定,直接生效。
5、使用的程序不同。一審可以適用簡易程序,有一名法官獨任審判;二審必須由三名法官組成合議庭。人民陪審員可以作為合議庭成員;二審只能由法官組成合議庭。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 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由審判員三人或者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共三人組成合議庭進行,但是基層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
高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由審判員三人至七人或者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共三人至七人組成合議庭進行。
人民陪審員在人民法院執行職務,同審判員有同等的權利。
人民法院審判上訴和抗訴案件,由審判員三人至五人組成合議庭進行。
合議庭的成員人數應當是單數。
合議庭由院長或者庭長指定審判員一人擔任審判長。院長或者庭長參加審判案件的時候,自己擔任審判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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