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叫緩刑考驗期 - 緩刑考驗期應該如何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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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叫緩刑考驗期 緩刑考驗期應該如何計算

在作出緩刑處罰的時候,同時法官也會宣佈具體的考驗期,但到底什麼叫緩刑考驗期呢?在確定緩刑考驗期的時候,需要根據所判的主刑刑期進行確定,法律中對拘役的緩刑考驗期和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規定不一樣。下文中,本站小編就來為大家介紹緩刑考驗期的內容。

一、什麼叫緩刑考驗期

緩刑考驗期,是指法律規定的對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社會上對其進行考察的期限。

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不能少於二個月。根據刑法第42條的規定,拘役的期限為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數罪併罰不能超過1年。即使犯罪分子被判處一個月的拘役,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也不能少於2個月;

如果實行數罪併罰,犯罪分子被判處1年的拘役,緩刑的考驗期限最高也只能在1年以下、2個月以上的範圍內確定。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1年。決定緩刑考驗期限,應當根據犯罪分子犯罪的情節,悔罪的表現以及判處的刑期,在考驗期限的幅度內決定犯罪分子的考驗期限。

二、緩刑考驗期應該如何計算

緩刑考驗期限,應當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所謂判決確定之日,即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它包括兩種情況:一種是沒有提出上訴、抗訴的一審判決的法定上訴、抗訴期滿的第2天;另一種是第二審人民法院判決確定之日。判決前先行羈押的日期不予折抵緩刑考驗期限。因為羈押期限能折抵刑期,而緩刑考驗卻不是刑期。

對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一審宣判後,已無須再予關押。如果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前,犯罪分子仍然在押,第一審人民法院可以先作出變更強制措施的決定,改為監視居住或取保候審,並通知有關的公安機關,待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再依法由公安機關將犯罪分子交其所在單位或者基層組織予以考察。

經過上文的講解之後,相信大家此時已經知道什麼叫緩刑考驗期了吧。在考驗期內會對緩刑人員進行考察,這就需要緩刑人員遵守相應的規定,不能有犯罪行為,否則就會被撤銷緩刑,收監執行所判的刑罰。要是你在這方面還有疑問,請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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