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刑考驗期滿後撤銷緩刑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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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考驗期滿後撤銷緩刑情形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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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考驗期滿與緩刑的撤銷


1、緩刑考驗期滿,是指對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依法實行社區矯正,如果沒有本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並公開予以宣告。

2、緩刑的撤銷,是指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關於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或者違反人民法院判決中的禁止令,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編輯整理。緩刑的撤銷包括三種情況:

一是被宣告緩刑的犯罪人,在緩刑考驗期內犯新罪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刑法第69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如果原判決宣告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日期應當折抵刑期。在這種情況下,即使在經過了緩刑考驗期後才發現行為人在緩刑考驗期內所犯新罪的,也應當撤銷緩刑。

二是被宣告緩刑的犯罪人,在緩刑考驗期內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刑法第69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如果原判決宣告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日期應當折抵刑期。如果緩刑考驗期結束之後才發現漏罪的,不得撤銷先前的緩刑決定。

三是被宣告緩刑的犯罪人,在緩刑考驗期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有關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或者違反人民法院判決中的禁止令,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我們在生活中可能聽説緩刑的情況,一般緩刑就是在判決刑罰之後延緩執行,從而能夠更好的讓犯罪分子改過自新,也就是説在判處有期徒刑之後可以判刑來延緩執行,確保能夠讓犯罪分子認識到錯誤重新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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