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刑考驗期如何計算 - 如何確定緩刑考驗期標準

來源:法律科普站 2.56W

緩刑考驗期如何計算,如何確定緩刑考驗期標準

即使犯罪分子被適用了緩刑,但此時也是暫時不予被關押,這會有一個緩刑考驗期,順利的度過了緩刑考驗期的,才能最終不執行原判刑罰。那通常情況下,緩刑考驗期如何計算呢?本站小編整理了相關資料,將在下文中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緩刑考驗期如何計算

1、緩刑考驗期的長短以原判刑期長短為依據,可以和原判刑期時間相等;也可以適當長於原判刑期,但有封頂,最長不超過原判刑期一倍;

2、緩刑考驗期也不能短於原判刑期,這樣不利於充分發揮緩刑的作用;

3、緩刑考驗期,説明對判緩刑的犯罪分子並非免除刑事處罰,是否不執行刑事處罰,取決於犯罪分子在考驗期的表現,如果表現符合法律規定的執行原判決的規定,撤銷緩刑,執行刑罰;

4、緩刑考驗期間的時間起算從判決生效之日起計算,由於緩刑是有條件的不執行原判刑期,所以判決之前先行羈押的日期不能折抵緩期考驗期。

二、如何確定緩刑考驗期標準

緩刑考驗期,是指法律規定的對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社會上對其進行考察的期限。法律規定的緩刑考驗期有兩種:

1、被判拘役的緩刑考驗期:最長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最短不得少於兩個月;

2、被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最長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最短不能少於一年。

緩刑考驗期的時間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判決確定之日是指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如果提出上訴或者抗訴後,經二審維持原判的,則應從二審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需要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進行考察,判決前先行羈押的日期,不予折抵緩刑考驗期。如果一審宣判後,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仍在押的,可先作出變更強制措施的決定,改為監視居住或者取保候審,待判決生效後再依法交付考察。

我國《刑法》中對緩刑考驗期的期限都是作出了嚴格規定的,而此時並不能由法官隨意作出,必須要結合實際情況和所判刑罰來計算緩刑考驗期。具體緩刑考驗期如何計算,這個問題本站小編已經在上文中作出了介紹,若還有疑問的話,請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