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刑是否代表監外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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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是否代表監外執行?

一、緩刑是否代表監外執行?

緩刑不代表監外執行。緩刑是指人民法院對於暫不執行原判刑罰,不致危害社會的犯罪分子,規定一定的考驗期,在考驗期內,犯罪分子如果不違反有關規定,原判刑罰就不再執行的一種刑罰制度。監外執行是指罪犯具有不宜收監執行的特殊原因,在監外來執行刑罰的一種執行辦法。

緩刑不需要在監獄坐牢,在監外工作生活,考驗期限為3年。在3年期間裏,不違法違規就被視為坐牢期結束。在法庭宣告緩刑了的犯罪分子,一審判決後,已無須再進行關押。如果判決在法律效力生成前,犯罪分子仍在關押,一審人民法院可以先改變強制措施的決定,改為取保或者是監視居住,等判決生效後,將犯罪分子交給公安機關進行考察。

其中在判緩刑期間,犯罪分子要遵守以下四點規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2、按照規定定期向執行緩刑的機關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3、遵守考察機關關於會客的規定;

4、離開居住地應當申請得到考察機關的批准。

二、緩刑的適用條件有哪些?

1、緩刑適用的對象必須是判處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還有就是這些犯罪嫌疑人的罪行比較輕,如果罪行是比較嚴重,累犯或者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就不適用緩刑。

2、犯罪嫌疑人的罪行比較輕且有悔改之意,對社會危害不大的可適用緩刑。如果是對社會危害極大,即使是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不適用於緩刑。

為此,適用緩刑必須同時滿足以上兩個條件,缺一不可。對緩刑犯的考察,應由公安機關進行,緩刑犯所在單位或者基層組織予以配合。公安機關作為考察工作的組織者,不僅應將緩刑犯列為重點人口依法進行管理,並確定考察單位和考察措施,還應負責領導和監督各單位和基層組織對緩刑犯的考察工作,並給予方針政策上的指導。

配合考察的單位和基層組織除應建立相應的考察機構、指定專職人員外,還應認真地做好具體的、適當的幫教計劃,定期或不定期對緩刑犯進行幫教工作,與他們談心、交流、關心和督促其自覺改造,及時向有關部門彙報緩刑考察情況。

在對犯罪行為人決定是否適用緩刑的時候,一定要認真的審查犯罪行為人是否符合緩刑適用的條件,如果符合緩刑適用的法定條件,那麼犯罪行為人就可以被適用緩刑,不需要在監獄內執行刑罰,但是在監獄外執行的時候,需要遵守一定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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