尋釁滋事罪中的多次情節?

來源:法律科普站 3.22W

一、尋釁滋事罪中的多次情節?

尋釁滋事罪中的多次情節?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尋釁滋事罪是指故意尋釁滋事,破壞社會秩序,情節惡劣或者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行為。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二、有的尋釁滋事“多次”的認定是什麼?

1、“多次”的認定在時間跨度上應有所限制

尋釁滋事罪法定最高刑為有期徒刑五年以下,其追訴時效期限依照刑法規定應為十年。“多次”尋釁滋事行為有一個連續的過程,由於在時間跨度上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只要行為發生在追訴時效內就應當受到刑事處罰。

有的尋釁滋事“多次”行為時間持續近十年,但因為沒過追訴時效仍作處理。究其原因主要是因為法律的滯後性和侷限性所致,法律規定過於籠統,法律和司法實踐之間出現嚴重脱節,使執法者在執法尺度和執法效果上如何把握無所適從。

因此,尋釁滋事罪在“多次”的時間標準上應有進一步明確和細化的必要。各省可以根據省內治安環境、打擊力度需要等作出合理的規定。

2、受過行政處罰的行為應計入“多次”之中

對已受過行政處罰的行為是否可以再次追究刑事責任,我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規定:“違法行為構成犯罪,人民法院判處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時,行政機關已經給予當事人行政拘留的,應當依法折抵相應刑期。違法行為已經構成犯罪,人民法院判處罰金時,行政機關已經給予當事人罰款的,應當折抵相應罰金。”

依據法律規定,對於“多次”尋釁滋事的,不論其行為是否屬同種類型的,都應當累計計算,都應當以“情節嚴重”或者“情節惡劣”論,此舉無意逆輕刑化和訴訟經濟原則而上,恰恰正是寬嚴相濟刑事司法政策“該嚴則嚴、當寬則寬”的有力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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