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XX與上海XX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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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任XX。

任XX與上海XX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委託訴訟代理人:盛春龍,上海博羣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訴訟代理人:黃XX,上海XX。

被告:上海XX公司。

法定代表人:羅XX,總經理。

委託訴訟代理人:邢XX,男,公司員工。

原告任XX與被告上海XX公司(以下簡稱嘉定XX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於2017年2月7日立案後,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任XX及其委託訴訟代理人盛春龍律師、黃XX實習律師、被告嘉定XX公司的委託訴訟代理人邢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任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要求被告嘉定XX公司賠償原告因本起交通事故受到的損失:後續醫療費人民幣(以下幣種同)75,950.46元的70%,計53,165.32元。事實和理由:2010年7月8日10時許,被告嘉定XX公司的員工周XX履行職務行為時,駕駛滬7xxxx大型客車沿上海市嘉定區XX由南向北行駛至裕豐XX處時,適逢原告任XX駕駛滬EQxxxx摩托車沿裕豐路由東向西遇綠燈進入路口,因周XX逆向行駛且未讓綠燈進入路口的原告先行,兩車相撞造成交通事故致原告受傷。該起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周XX負主要責任,原告負次要責任。原告傷情經鑑定構成八級、十級傷殘。為賠償事宜,原告曾訴至嘉定區人民法院,該院作出(2011)嘉民一(民)初字第4667號民事判決,判令被告對原告的損失承擔70%的賠償責任。後原告為二次手術治療花費大量醫療費。故訴至法院,望判如所請。保留後續醫療費訴權。

被告嘉定XX公司辯稱,承認原告主張的事實。費用憑據核算。

被告嘉定XX公司對原告主張的事實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

另查明:1.被告車輛的交強險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在第一次訴訟中已用盡;2.在第一次訴訟之後,原告為就醫治療合計花費醫療費75,949.70元。

本院認為,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起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周XX負主要責任。因交強險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已用盡,且周XX系履行被告嘉定XX公司的職務行為,故對於原告因本起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應由被告嘉定XX公司承擔70%的賠償責任。原告的醫療費,本院憑據核算為75,949.70元。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條第一款、第六條第一款、第十五條第一款第六項及第十六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上海XX公司應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任XX醫療費75,949.70元的70%,計53,164.79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129元,減半收取計564.50元(已由原告任XX預繳),由被告上海XX公司負擔。經原告同意,被告上海XX公司負擔之款應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直接給付原告任XX。

被告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在指定的期間匯至原告任XX名下銀行賬户(開户名:任XX;開户銀行:XXX;賬號:xxxxxxxx)。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紀學鵬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四日

書記員  姚 青

附:相關法律條文

附:相關的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二條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

……

第六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

第十五條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

(六)賠償損失;

……

第十六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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