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核材料罪刑事責任如何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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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核材料罪刑事責任如何追究?

一、走私核材料罪刑事責任如何追究?

走私核材料罪的刑事責任要根據犯罪情節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五十一條

【走私核材料罪】走私武器、彈藥、核材料或者偽造的貨幣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核材料核材料系指源材料和特種可裂變材料。

二、偵辦私核材料罪時哪些人需要回避?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迴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他們迴避:

(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係的;

(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鑑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

(四)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不得接受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的請客送禮,不得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違反前款規定的,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要求他們迴避。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的迴避,應當分別由院長、檢察長、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院長的迴避,由本院審判委員會決定;檢察長和公安機關負責人的迴避,由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

對偵查人員的迴避作出決定前,偵查人員不能停止對案件的偵查。

對駁回申請回避的決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請複議一次。

走私核武器相關的材料已經嚴重侵犯國家對於核武器相關材料的管理制度,同時對於國家安全也會造成一定的損害,因此按照《刑法》第151條當中明確規定的走私核材料罪,將會對於這種行為按照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處罰,情節比較嚴重的將會按照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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