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乏罪證的自訴案件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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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乏罪證的自訴案件怎麼辦?

一、缺乏罪證的自訴案件怎麼辦?

缺乏罪證的自訴案件一般不予受理的,是因為刑事自訴案件的證據很難蒐集。自訴人向法院提供的證據,很難證明自訴狀中被告人的犯罪事實。如果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説服自訴人撤回起訴的情況:

(1)缺乏罪證的;

(2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3)被告人死亡的;

(4)被告人下落不明的;

(5)除因證據不足而撤訴的以外,自訴人撤訴後,就同一事實又告訴的;

(6)經人民法院調解結案後,自訴人反悔,就同一事實再行告訴的。

(7)犯罪事實清楚,有足夠證據的案件,應當開庭審判;

(8)缺乏罪證的自訴案件,如果自訴人提不出補充證據,應當説服自訴人撤回自訴,或者裁定駁回。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三條 對自訴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十五日內審查完畢。經審查,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決定立案,並書面通知自訴人或者代為告訴人。

第二百零六條 人民法院對自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自訴人在宣告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訴。

第二百六十四條 對已經立案,經審查缺乏罪證的自訴案件,自訴人提不出補充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説服其撤回起訴或者裁定駁回起訴;自訴人撤回起訴或者被駁回起訴後,又提出了新的足以證明被告人有罪的證據,再次提起自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依據法律規定,對於由檢察院起訴的國家公訴,法院不能拒絕受理。如果案件起訴條件不足,法院應退回補充偵查。無法提出新的證據滿足起訴條件的,由檢察院作出撤訴決定並下達不予起訴的決定,而不是法院不受理的概念。只有在檢察院強行起訴的情況下,法院可以做出證據不足的結論,裁定檢察院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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