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視居住的具體解釋是什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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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視居住的具體解釋是什麼意思?

一、監視居住的具體解釋是什麼意思?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刑事訴訟過程中,依據法律規定的條件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離開固定住處或者指定的居所及遵守法定義務,並通過電子監控、不定期檢查、通信監控等方式對其進行有效監視,並具有一定限制期限的一種強制措施。監視居住作為刑事訴訟過程中的一種強制措施,與“偷窺”、“祕密跟蹤”、“竊聽”等行為毫無關係,而是指

作為介於和逮捕之間的一種緩衝機制,監視居住可以起到對取保候審的補充作用和對逮捕的替代作用,有利於減少逮捕措施的適用,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權利。被監視居住的對象及其家屬,只有在正確認識何為監視居住的前提下,才能最大限度地保障被監視居住人的合法訴訟權利。

二、監視居住的適用條件是什麼?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符合逮捕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監視居住:

(一)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

(四)因為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的需要,採取監視居住措施更為適宜的;

(五)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監視居住措施的。

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證人,也不交納保證金的,可以監視居住。

作為介於和逮捕之間的一種緩衝機制,監視居住可以起到對取保候審的補充作用和對逮捕的替代作用,有利於減少逮捕措施的適用,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權利。被監視居住的對象及其家屬,只有在正確認識何為監視居住的前提下,才能最大限度地保障被監視居住人的合法訴訟權利。

在我們現實生活當中,目前我們國家對於監視居住是有非常明確的規定的監視居住,作為我國刑事訴訟過程當中所採取的一種強制性的措施,是有非常明確的適用條件的規定的。同時在執行監視居住的過程當中,是可以在指定的住所或者是在相關人員的住所監視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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