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衞過當致人死亡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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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衞過當致人死亡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在進行正當防衞的時候,必須要把握住防衞的限度,如果不小心超過了必要的防衞限度,那麼就會被認定為防衞過當,此時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就包括民事賠償責任和刑事責任。那其中要是防衞過當致人死亡量刑標準是怎樣的?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防衞過當致人死亡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防衞過當,是指防衞行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的犯罪行為。防衞過當具有兩方面的特徵:

1、在客觀上表現為防衞行為明顯超過了必要限度並造成了重大損害;

2、防衞行為必須明顯超過必要限度且造成重大損害。對於防衞過當的量刑,中國刑法第20條第2款規定,“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根據法律規定,對於正在事實的搶劫、強姦、故意傷害等嚴重侵害公民人身權利的暴力犯罪行為,是不存在防衞過當的。如你所説,對方三人持兇器入室行兇,在這種情況下即便是打死了行兇者也不屬於防衞過當。 除非是對方的暴力侵害已經被成功制止,你的朋友出於“防患於未然”的想法進一步傷害對方才可能導致“防衞過當”。“防衞過當”本身不是罪名,一般都會以“故意傷害罪”定性,但是在量刑的時候會從輕。

防衞過當致對方死亡即涉嫌故意殺人罪。按照刑法規定犯故意殺人罪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我國刑法第20條第2款規定,對於防衞過當構成犯罪的,“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在司法實踐中,確定何種情況下減輕、減輕多少,何種情況下免除處罰,一般應當綜合考慮防衞的具體目的、過當的程度、罪過形式以及防衞行為所保護權益的性質等個方面的因素。同時服刑期間制止了他人犯罪屬於有重大立功表現,對有期徒刑罪犯在刑罰執行期間,符合減刑條件的減刑幅度為:如果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一般一次減刑不超過一年有期徒刑;如果確有悔改表現並有立功表現,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現的,一般一次減刑不超過兩年有期徒刑。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如果悔改表現突出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一次減刑不得超過兩年有期徒刑。

二、哪些行為構成防衞過當?

防衞過當的刑事責任主要是解決防衞過當的定罪和量刑問題,能不能定罪,就是通過是否具備了防衞過當犯罪構成的條件,因為它是刑事責任的唯一根據。根據犯罪構成的一般原理。構成防衞過當的行為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防衞過當的客體是不法侵害人的人身權利,即不法侵害人依法受刑法保護的生命權和健康權。在這裏不法侵害人具有雙重身份,即是防衞對象,又是犯罪對象,中國法律支持對不法侵害人的某些權益造成必要的損害的正當防衞行為。

(二)、防衞過當的客觀方面是防衞行為明顯超過了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須的限度,並且造成了重大損害。首先,防衞過當的防衞行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要正確理解“明顯”含義二字,應具體從以下兩個方面考慮:防衞行為大大超過了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須的範疇;防衞強度大大超出了性質一般的不法侵害的強度。這主要應從防衞人所採用的防衞手段的強度與不法侵害行為的性質等因素對比來判斷。

(三)、防衞過當的主體是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單個公民。

(四)、防衞過當的主觀方面是防衞人對過當結果持放任或者疏忽大意、過於自信的態度。

在對一些比較嚴重的暴力行為進行正當防衞的時候,如果超過了必要的限度構成防衞過當造成對方人員死亡的話,此時也是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不過在一般情況下防衞過當致人死亡,還是需要進行刑事處罰,不過此時關於防衞過當致人死亡量刑標準,法律中明確規定了應當減免或免除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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