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衞過當致人死亡怎麼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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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衞過當,是指正當防衞行為超越了法律規定的防衞尺度,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因而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情況。在鼓勵公民更好地利用防衞權,保護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秩序方面,有其積極的意義。
防衞過當具有兩方面的特徵:
一、在客觀上表現為防衞行為明顯超過了必要限度並造成了重大損害;
二、防衞行為必須明顯超過必要限度且造成重大損害。
防衞過當致對方死亡即涉嫌故意殺人罪。按照刑法規定犯故意殺人罪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我國刑法第20條第2款規定,對於防衞過當構成犯罪的,“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在司法實踐中,確定何種情況下減輕、減輕多少,何種情況下免除處罰,一般應當綜合考慮防衞的具體目的、過當的程度、罪過形式以及防衞行為所保護權益的性質等個方面的因素。
但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刑法》第20條第3款規定,採取防衞行為的,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衞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防衞過當致人死亡怎麼判刑

法律依據:《刑法》第二十條【正當防衞】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衞,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衞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衞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衞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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