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當防衞過當致人死亡怎麼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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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衞過當致人死亡,應當按照故意殺人罪定罪量刑。
防衞過當,是指防衞行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的犯罪行為。
防衞過當具有兩方面的特徵:
一、在客觀上表現為防衞行為明顯超過了必要限度並造成了重大損害;
二、防衞行為必須明顯超過必要限度且造成重大損害。
防衞過當致對方死亡即涉嫌故意殺人罪。
按照刑法規定犯故意殺人罪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我國刑法第20條第2款規定,對於防衞過當構成犯罪的,“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利犯罪,採取防衞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衞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在司法實踐中,確定何種情況下減輕、減輕多少,何種情況下免除處罰,一般應當綜合考慮防衞的具體目的、過當的程度、罪過形式以及防衞行為所保護權益的性質等個方面的因素。
《刑法》第二十條 正當防衞
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衞,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衞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衞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衞過當,不負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