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探監時間規定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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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探監時間規定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平時在影視劇橋段中我們見到過罪犯的家屬到監獄裏去探監的這種情形,這也是出於最基本的人倫親情制定的一種特殊的規定了。可畢竟作為罪犯家屬也應該正常的理解,不可能像自由市場那樣我們什麼時候都能去探監的。當自己的親人已經被判刑了以後,家屬們最關注的一個問題往往也是監獄探監時間規定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一、監獄探監時間規定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在看守所叫做看望,去監獄的時候叫做探監,一般情況下,只要移送審查起訴以後家屬就可以申請去看望了;判決後,家屬也可以申請看望。判決書生效後一個月內就移送到監獄執行,到監獄後,在規定的時間就可以探監。

一般法院做出判決後7日以內會送交執行機關執行,也就是説7日內犯人會送到監獄服刑,到監獄後就可以依照監獄的探視規定申請探視,一般監獄的探視時間是固定的,詳細時間安排需要諮詢服刑監獄。

二、具體的探監時間規定及需要材料,可進行探監的人員。

根據《監獄法》第40條的規定,罪犯在服刑期間,按照規定可以會見親屬、監護人。罪犯會見一般每月1次,每次半小時至一小時。寬管級罪犯以及其他有特殊情況的罪犯,監獄可以照顧增加會見的次數和延長會見的時間。需要會見的罪犯,在每月發信時提出會見的要求,中隊幹警隨信寄發《會見通知書》,會見對象按照規定的日期前來監獄會見。罪犯會見的對象原則上指罪犯的近親屬和監護人。近親屬是指配偶、子女、孫子女、父母、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伯父母、姨父母、自己及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

會見對象必須攜帶身份證及其它能證明自己與罪犯關係的有效證明(户口簿、公安派出所證明、單位介紹信等),並經過監獄負責會見的幹警審查後方可會見。其他親屬或他人,監獄認為對罪犯改造有幫助,經監獄批准,也可會見。會見對象必須攜帶身份證及其它能證明自己與罪犯關係的有效證明(户口簿、公安派出所證明、單位介紹信等),並經過監獄負責會見的幹警審查後方可會見。其他親屬或他人,監獄認為對罪犯改造有幫助,經監獄批准,也可會見。

三、相關法規

第三章 會見人員範圍

第十八條 會見人員範圍是指正在監獄服刑改造的罪犯可以接受會見和幫教的人員範圍。

第十九條 《監獄法》規定:罪犯在監獄服刑期間,可以會見親屬、監護人。親屬範圍為: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祖父母、外祖父母、曾祖父母、曾外祖父母、(外)孫子女及其配偶等,岳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監護人是指對未成年人或無完全行為能力人負有監護義務和權力的個人和組織。

第二十條 對涉黑、涉惡、涉毒和職務犯罪類罪犯的會見必須嚴格加以控制。涉黑、涉惡、涉毒類罪犯會見範圍為: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外)孫子女、岳父母、兄弟姐妹。職務犯罪類罪犯的會見範圍為: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祖父母、外祖父母、(外)孫子女、岳父母、兄弟姐妹及其子女、配偶的兄弟姐妹、父母的兄弟姐妹。

第二十一條 地方政府和社會團體到監獄開展幫教活動,經教育改造部門審核,報請監獄分管領導批准後,應安排會見。對超出會見範圍的其他特殊情形會見,一律由獄政部門審核並報監獄分管領導批准後,方可安排會見。

第二十二條 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會見:

(一)正在接受隔離審查的;

(二)禁閉期間的;

(三)嚴管集訓期間的;

(四)受警告、記過處分三個月內、禁閉處分六個月以內的;

(五)在會見時夾帶、藏匿違禁品,被查證後六個月以內的。第四章 會見程序第二十三條 監獄應根據實際情況,實行罪犯會見日製度。

由此我們能夠看出,監獄探監時間規定這個沒有統一的規定的,因為一般都是各地的服刑監獄會對探監的時間做出固定的規定,到時候家屬可以到犯罪者服刑的監獄去問詢一下工作人員,可以是每個月在指定的時間之內進行探監,而且探監的時間每次肯定也不會超出規定的時間的。基本上就是一個月一次,每次不會超過一個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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