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裏打架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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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犯人強行的關在監獄當中,就是要通過這種強制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讓其在監獄裏面反思自己的,並且通過在獄所當中的生活以後能夠重新珍惜自己重獲自由的日子,但有些犯人卻在監獄裏面仍然有打架的這種行為,下面小編就給大家介紹一下監獄裏打架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監獄裏打架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一、監獄裏打架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會依照監規扣罰有效分、取消當月百分評比、給予警告、記過等處分,直至關押禁閉,嚴重造成輕傷以上後果的,會被起訴加刑。一切都按照相關細則執行。

服刑期間嚴格遵守下列紀律:

(一)不超越警戒線和規定區域、脱離監管擅自行動;

(二)不私藏現金、刃具等違禁品;

(三)不私自與外界人員接觸,索取、借用、交換、傳遞錢物;

(四)不在會見時私傳信件、現金等物品;

(五)不擅自使用絕緣、攀援、挖掘物品;

(六)不偷竊、賭博;

(七)不打架鬥毆、自傷自殘;

(八)不拉幫結夥、欺壓他人;

(九)不傳播犯罪手段、慫恿他人犯罪;

(十)不習練、傳播有害氣功、邪教。

二、犯人減刑的規則

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的,一次減刑不超過九個月有期徒刑;

確有悔改表現並有立功表現的,一次減刑不超過一年有期徒刑;

有重大立功表現的,一次減刑不超過一年六個月有期徒刑;

確有悔改表現並有重大立功表現的,一次減刑不超過二年有期徒刑。

被判處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兩次減刑間隔時間不得少於一年;

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兩次減刑間隔時間不得少於一年六個月。減刑間隔時間不得低於上次減刑減去的刑期。

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不受上述減刑起始時間和間隔時間的限制。

三、限制減刑犯人改造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刑法》第五十條 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死刑緩期執行限制減刑案件審理程序若干問題的規定》已相繼公佈,並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中規定: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人身危險性等情況,可以在作出裁判的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

根據《刑法修正案(八)》對被限制減刑的死緩犯罪分子實際執行的刑期的規定:最低服刑時間,如緩期執行期滿後被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將不能少於二十五年;如緩期執行期滿後被依法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將不能少於二十年。也就是説,無論如何被限制減刑的死緩犯罪分子都要服滿至少二十年的徒刑。

由此可見,監獄裏打架肯定是已經直接違反了監獄管理條例的,工作人員對這些犯人之前的評分會扣分,關禁閉,或者是情節比較嚴重的話不排除對犯人起訴加刑。因為在服刑期間表現比較好的話是有很大的機會能夠爭取到減刑的,可是在監獄裏面卻仍然不知收手的和別人動手打架的話,減刑對自己來説也是遙遙無期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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