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緩刑考驗期滿後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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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釋緩刑考驗期滿後怎麼處理?

一、假釋緩刑考驗期滿後怎麼處理?

緩刑考驗期滿後不執行刑罰的算犯罪。犯罪是犯罪,處罰是處罰,這是兩個概念的問題,不能混為一談。緩刑是有期徒刑刑罰的具體執行方式,在緩刑考驗期內沒有實施故意犯罪從而沒有具體執行有期徒刑,並不代表之前的行為就不是犯罪行為。而不構成累犯是因為緩刑期滿後就不執行原判罰了,相當於此人犯罪而不判刑(因為緩刑3年表現良好),但不代表他沒犯過罪,所以有前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六條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由公安機關考察,所在單位或者基層組織予以配合,如果沒有本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並公開予以宣告。

二、法律依據

《刑法》

第六十五條 【一般累犯】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期限,對於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

第六十六條 【特別累犯】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任何時候再犯上述任一類罪的,都以累犯論處。

第七十六條 【緩刑的考驗及其積極後果】對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依法實行社區矯正,如果沒有本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並公開予以宣告。

第七十七條 【緩刑的撤銷及其處理】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關於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或者違反人民法院判決中的禁止令,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假釋緩刑考驗期滿後,如果犯罪分子沒有進一步的違法行為,可以不執行原來的判決。這在法律上是明確規定的,另外,涉及到緩刑考驗期滿後不執行判決的,後期如果又有了違法犯罪行為,是否算累犯應當根據犯罪事實來進行認定,一般情況下,累犯的構成是指兩次被判有期徒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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