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考驗期滿後發現漏罪新罪會撤銷假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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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釋考驗期滿後發現漏罪新罪會撤銷假釋嗎?

一、假釋考驗期滿後發現漏罪新罪會撤銷假釋嗎?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要是在假釋考驗期滿後才發現原判決宣告前還有漏罪和新罪的,則不再撤銷假釋,只能對該罪在考慮追訴時效的前提下進行單獨處理。

關於在假釋考驗期內犯新罪與發現漏罪的,《刑法》第八十六條規定:在假釋考驗期內,發現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假釋,依照本法第七十條的規實行數罪併罰。刑法第七十條規定,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對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後兩個判決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已經執行的刑期,應當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以內。

二、假釋期間要遵守哪些規定?

根據《刑法》第八十四條被宣告假釋的犯罪分子,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二)按照監督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三)遵守監督機關關於會客的規定;

(四)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監督機關批准。

三、減刑、假釋的程序是怎麼樣的?

監獄提請減刑、假釋,應當由分監區召開全體警察會議,根據法律規定的條件,結合罪犯服刑表現,集體評議,提出建議,報經監區長辦公會審核同意後,報送監所刑罰執行(獄政管理)部門審查

直屬分監區或者未設分監區的監區,由全體警察集體評議,提出減刑、假釋建議,報送監獄刑罰執行(獄政)部門審查。

綜合上面所説的,假釋就是屬於在監獄外面服刑,對於在考驗期間是不能再犯任何的罪行,但如果在考驗期滿了之後而發現了其它罪行,那麼在處理的上面就會重新進行判決,對於已滿的刑期是不會再撤銷的,所以,在處理的上面都是會按不同的方式來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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