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願認罪從輕處罰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一、自願認罪從輕處罰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從寬是指對認罪認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對於具有法定減輕處罰情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認罰的,根據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應當減輕處罰;對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認罰的,不具有法定減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量刑幅度以內從輕處罰。
刑事案件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適用的條件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同意量刑建議,簽署具結書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不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情況有: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2、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對未成年人認罪認罰有異議的;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的;
4、其他不宜適用的情形。
應當慎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情形有:
1、危害國家安全、涉恐、涉黑、涉惡案件;
2、社會影響惡劣的案件;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系慣犯或以犯罪為常業的案件;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觀惡性深,人身危害性大的案件;
5、其他應當慎重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案件。
共同犯罪中,部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認罰的,是否能夠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 :
對於認罪認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適用本辦法的相關規定從寬處罰。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證據標準把握的標準有:
1、人民法院審理被告人認罪認罰從寬案件,應堅持證據裁判原則,做到主要犯罪事實清楚,主要證據確實充分,即與犯罪構成要件及主要量刑情節有關的事實清楚;主要犯罪事實有相關證據證實,據以形成鏈條的證據之間無矛盾或矛盾得以合理排除。
認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實及罪名沒有異議,並簽署具結書。
二、刑法上的緩刑是什麼意思
緩刑,不是刑罰的種類,只是刑罰執行的一種制度,它是指人民法院對被判處拘役(管制除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據其犯罪情節和認罪、服罪、悔罪表現,認為原判刑罰可以暫緩執行,規定一定期限的考驗期,在考驗期內沒有發生法定的撤銷緩刑的情形、原判刑期不再執行的一種刑罰執行制度。緩刑具備以下幾個性質;
1、條件性,緩刑只適用於罪行較輕、社會危害性和人身危險性較小,具有悔罪表現,認為暫緩執行刑罰不致再危害社會的犯罪分子。緩刑規定不執行原判刑罰附有嚴格的條件,只有通過了規定的條件才能免除刑罰的執行,對於不符合緩刑執行條件的,不但不能視為刑罰已執行,還要恢復原判刑罰的執行。
2、期限性,緩刑規定不執行原判刑罰有一定的考驗期,只有通過一定時期的考察,才能檢驗出犯罪分子是否得到改造,刑罰的目的是否達到,從而決定原判刑罰執行與否。
3、減緩性,減緩性就是對實刑執行強度的減輕,執行期間的延緩,給輕刑罪犯在執行中一定的寬大,體現了我國刑法實事求是、一切從實際出發的立法宗旨。根據緩刑犯改造的表現,延緩後仍有繼續執行的可能性。
緩刑的條件需要符合相關犯罪情節較輕,並且犯罪人表現了悔罪的態度,有關部門判定犯罪人沒有再進行犯罪的風險,宣告對犯罪人緩刑不會所居住社區產生不良影響以上四個條件。緩刑也有其適用的範圍。所以,我們還是要遵守法律,做一個積極守法的好公民,否則,法律還是會做出它應有的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