聾啞人犯罪會不會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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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19條規定,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聾啞人犯罪會不會減輕處罰

對於刑法所規定的聾啞人、盲人犯罪的從輕處罰的規定,在適用上應當注意以下幾點:

(1)適用對象有兩類:一是既聾又啞的人,即同時完全喪失聽力和語言功能者,其中主要是先天聾啞和幼年聾啞者;二是盲人,即雙目全部喪失權力者,主要也是指先天和幼年喪失現力者;

(2)對聾啞人、盲人犯罪,應堅持負刑事責任與適當從寬處罰相結合的原則;

(3)正確適用對聾啞人、盲人犯罪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原則;對於聾啞人、盲人犯罪,原則上即大多數情況下要予以從寬處罰;對於極少數知識和智力水平不低於正常人,犯罪時具備完全責任能力的聾啞人、盲人(多為成年後的聾啞人和盲人),才可以考慮不予以從寬處罰;對於不但責任能力完備,而且犯罪性質惡劣、情節和後果非常嚴重的聾啞人和盲人犯罪分子,堅決不應從寬處罰。

對應予以從寬處罰的聾啞人、盲人犯罪案件,主要應當根據行為人犯罪時責任能力的減弱程度,並同時考察犯罪的性質,來具體決定是從輕處罰還是免除處罰,以及從輕、減輕處罰的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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