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關於被告人認罪會不會從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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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關於被告人認罪會不會從輕處罰?

對於很多的案件一般都是會經過司法程序的,如果説經過了司法程序的話那麼就肯定是需要去法院進行解決問題的。對於去法院解決問題一般都會有兩個角色,原告和被告。被告在法庭上面是可以認罪的,這樣的話一般都會從輕處罰。那麼最高院關於被告人認罪的相關規定有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最高院關於被告人認罪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第二百七十四條 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要堅持繁簡分流,開展好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試點,引導簡單、小額民事案件通過簡易程序快速辦理,實現訴訟程序多樣化、精細化。要探索改革庭審方式,提高庭審質量和效率。要積極開展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試點,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認罪、自願接受處罰、積極退贓退賠的,可以探索通過簡易程序結案,以提高司法效率,節約司法成本。

為提高審理刑事案件的質量和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結合刑事訴訟工作實際,制定本意見。

第一條被告人對被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實無異議,並自願認罪的第一審公訴案件,一般適用本意見審理。

對於指控被告人犯數罪的案件,對被告人認罪的部分,可以適用本意見審理。

第二條下列案件不適用本意見審理:

1、被告人系盲、聾、啞人的;

2、可能判處死刑的;

3、外國人犯罪的;

4、有重大社會影響的;

5、被告人認罪但經審查認為可能不構成犯罪的;

6、共同犯罪案件中,有的被告人不認罪或者不同意適用本意見審理的;

7、其他不宜適用本意見審理的案件。

第三條人民檢察院認為符合適用本意見審理的案件,可以在提起公訴時書面建議人民法院適用本意見審理。

對於人民檢察院沒有建議適用本意見審理的公訴案件,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可以適用本意見審理的,應當徵求人民檢察院、被告人及辯護人的意見。人民檢察院、被告人及辯護人同意的,適用本意見審理。

第四條人民法院在決定適用本意見審理案件前,應當向被告人講明有關法律規定、認罪和適用本意見審理可能導致的法律後果,確認被告人自願同意適用本意見審理。

第五條人民法院對決定適用本意見審理的案件,應當書面通知人民檢察院、被告人及辯護人。

第六條對於決定適用本意見審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在開庭前可以閲卷。

第七條對適用本意見開庭審理的案件,合議庭應當在公訴人宣讀起訴書後,詢問被告人對被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的意見,核實其是否自願認罪和同意適用本意見進行審理,是否知悉認罪可能導致的法律後果。對於被告人自願認罪並同意適用本意見進行審理的,可以對具體審理方式作如下簡化:

(一)被告人可以不再就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進行供述。

(二)公訴人、辯護人、審判人員對被告人的訊問、發問可以簡化或者省略。

(三)控辯雙方對無異議的證據,可以僅就證據的名稱及所證明的事項作出説明。合議庭經確認公訴人、被告人、辯護人無異議的,可以當庭予以認證。

對於合議庭認為有必要調查核實的證據,控辯雙方有異議的證據,或者控方、辯方要求出示、宣讀的證據,應當出示、宣讀,並進行質證。

(四)控辯雙方主要圍繞確定罪名、量刑及其他有爭議的問題進行辯論。

第八條適用本意見審理案件,應當嚴格執行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基本原則和程序,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切實保障被告人的訴訟權利。

第九條人民法院對自願認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從輕處罰。

第十條對適用本意見審理的案件,人民法院一般當庭宣判。

第十一條適用本意見審理案件過程中,發現有不符合本意見規定情形的,人民法院應當決定不再適用本意見審理。

第十二條本意見自二○○三年三月十四日起試行。

對於最高院關於被告人認罪會不會從輕處罰這個問題我們可以看出是可以從輕處罰的,但是並不是所有的認罪都是可以從輕處罰的。因為對於案件來説有的情況是很惡劣的,嚴重危害社會對社會有很大影響的案件這一般都不會有從輕處罰這一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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